房屋租賃未辦理登記合同仍然有效

導讀:
后因對轉租合同的效力問題發生糾紛,2008年4月15日,劉某英、馬某力以閆某彬為被告、韓某生為第三人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該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韓某生述稱,原租賃合同以及轉租合同均沒進行登記備案,按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兩份合同應均為無效合同。裁判梁園法院認為,2003年5月26日,被告閆某彬與第三人韓某生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我國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是否登記不影響租賃合同的生效。那么房屋租賃未辦理登記合同仍然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因對轉租合同的效力問題發生糾紛,2008年4月15日,劉某英、馬某力以閆某彬為被告、韓某生為第三人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該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韓某生述稱,原租賃合同以及轉租合同均沒進行登記備案,按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兩份合同應均為無效合同。裁判梁園法院認為,2003年5月26日,被告閆某彬與第三人韓某生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我國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是否登記不影響租賃合同的生效。關于房屋租賃未辦理登記合同仍然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3年5月26日,韓某生與案外人谷某將其共同所有的房屋出租給閆某彬,并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協議中對轉租、轉包事項進行了約定,閆某彬在租賃期間,經出租人同意,可以進行轉租、轉包。2006年10月28日,經出租人韓某生同意,閆某彬又將原租賃合同中的部分房屋轉租給劉某英、馬某力。
后因對轉租合同的效力問題發生糾紛,2008年4月15日,劉某英、馬某力以閆某彬為被告、韓某生為第三人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該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韓某生述稱,原租賃合同以及轉租合同均沒進行登記備案,按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兩份合同應均為無效合同。另查明:原出租合同中所含有谷某部分房產,已于2005年8月26日被虞城縣人民法院執行拍賣。
裁判
梁園法院認為,2003年5月26日,被告閆某彬與第三人韓某生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合同。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基于原租賃合同,被告閆某彬又將租賃房屋轉租給原告劉某英、馬某力,且已征得出租人韓某生同意。轉租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第三人韓某生述稱,原租賃合同以及轉租合同均沒進行登記備案。按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兩份合同應均為無效合同的觀點,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對合同的效力認定應當依法律規定和行政法規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該條款并未將登記備案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條文中的“并”只是倡導性條款而不是強制性條款。因此,該條款并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
我國合同法以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為原則,在合同無效的認定標準上采取嚴格原則,其目的是鼓勵交易、繁榮經濟。故對第三人認為合同無效的觀點,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一款,判決如下:2006年10月28日原告劉某英、馬某力與被告閆某彬簽訂的房屋轉租合同為有效合同。
評析
盡管建設部出臺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出租房屋應當進行備案登記,但是根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其的違反,只構成行政違規,而不能據此認定合同無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我國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是否登記不影響租賃合同的生效。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制度,主要是防止國家稅費流失和防止當事人非法出租房屋,另一個目的則是因為房屋等不動產的交易(包括出租)或設定物權應向社會公示,以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