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掏腰包裝修租房,期滿后房主該給錢嗎

導讀:
根據2009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否補償裝修款,主要看承租人的裝修是否取得了出租人同意。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那么自掏腰包裝修租房,期滿后房主該給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2009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否補償裝修款,主要看承租人的裝修是否取得了出租人同意。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關于自掏腰包裝修租房,期滿后房主該給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2009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否補償裝修款,主要看承租人的裝修是否取得了出租人同意。
買新房、購二手房要裝修,租來的房子也要裝修,叮叮當當的裝修聲在小區里不絕于耳。而因裝修租賃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糾紛也不斷發生。當合同解除、終止時,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裝修費用,出租人要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案件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
張某三年前與李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張某入住前經出租人李某同意對承租房屋進行了裝修,花費了裝修款2萬多元,現租賃期滿,因租金沒有達成協議,張某不能繼續承租該房屋,他于是要求李某給付裝修款,李不同意,雙方訴至法院。
其實,裝飾、裝修承租房屋,牽涉債權、物權兩大法律,事關添付制度(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附合在一起,形成一種不能分離的新的財產權,如果恢復原狀,在事實上已不可能或在經濟上不合理。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種形式)、不當得利等民法理論,處理起來很復雜。但2009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九條至第十三條,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裝修承租房屋,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解釋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承租人的裝修取得了出租人同意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這里對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財產,對原物雖然尚能辨明,但無法分離或分離后會大大降低新物的價值)和未形成附合有不同的適用原則。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根據租賃合同有效與無效分別處理。
1.對于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2.對于裝飾、裝修物已形成附合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和第十一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的,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三、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法律不予支持。
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當事人沒有另外的約定,裝飾、裝修雖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物已形成附合的,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根據解釋,在上述案例中,張某是很難要回裝修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