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借款合同管轄與融資租賃具體是怎樣的

導讀:
從客觀表現看,實踐中,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款的常見情形有:1.只有租賃合同而無購貨合同,其中又分為兩種情況:訂立租賃合同時雙方就無購買租賃物的目的,自始就是為了借款,因此雙方在訂立形式上的“租賃合同”時,并沒有約定購物,有的約定了租賃物的產地、規格等原則性條款,但更多的則是只約定設備名稱,對設備具體如產地、型號、規格、數量、技術情況等均未約定,有的甚至只約定“設備”二字,其余均無,且合同大都約定由出租人將“租賃款”直接付給承租人,租金的計算則往往只考慮利息因素。那么關于借款合同管轄與融資租賃具體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客觀表現看,實踐中,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款的常見情形有:1.只有租賃合同而無購貨合同,其中又分為兩種情況:訂立租賃合同時雙方就無購買租賃物的目的,自始就是為了借款,因此雙方在訂立形式上的“租賃合同”時,并沒有約定購物,有的約定了租賃物的產地、規格等原則性條款,但更多的則是只約定設備名稱,對設備具體如產地、型號、規格、數量、技術情況等均未約定,有的甚至只約定“設備”二字,其余均無,且合同大都約定由出租人將“租賃款”直接付給承租人,租金的計算則往往只考慮利息因素。關于關于借款合同管轄與融資租賃具體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借款合同管轄與融資租賃具體是怎樣的?
起算期限不同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從借款到位時開始計算;而融資租賃中,簽約時由租賃雙方商定訂明以開證日、提單日、最后一宗貨款支付日、抵達承租人工廠日或驗收日為起租日。
從上述法律特征的比較來看,借貸是一種金融活動,應受金融法規的調整,因此,借款合同糾紛的審理主要是適用經濟合同法及金融法規;而融資租賃就其機能而言,除有租賃契約之性質外,還有買賣、融資、擔保等作用,故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不僅要適用經濟合同法及金融法規,還需要運用衛生、知識產權、交通、保險、稅收等法律和法規。
由于種種原因,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款的糾紛,產生這種現象的主觀原因主要有:
1.當事人的過失(1)當事人尤其是出租人對融資租賃合同法律特征不了解造成訂立的合同不是融資租賃而是借款合同;(2)當事人尤其是出租人對融資租賃合同法律特征理解片面、掌握不嚴或內部管理混亂,融通資金后監督不力造成在履行合同時的嚴重不當,以致實際履行的不是融資租賃合同而是借款行為;
2.當事人的故意(1)出租人為牟取高于銀行貸款的租金收益,利用承租人缺乏資金但又貸款無門的劣勢與之訂立名義上的融資租賃合同,實際履行的是為了收取高額利息的借款行為;(2)承租人為獲取資金或騙取資金而與出租人簽訂不規范的融資租賃合同,后又利用此種不規范的融資租賃合同,在融通的資金到位后移作他用而使融資租賃流于形式,成為事實上的借款等。
從客觀表現看,實踐中,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款的常見情形有:
1.只有租賃合同而無購貨合同,其中又分為兩種情況:
(1)訂立租賃合同時雙方就無購買租賃物的目的,自始就是為了借款,因此雙方在訂立形式上的“租賃合同”時,并沒有約定購物,有的約定了租賃物的產地、規格等原則性條款,但更多的則是只約定設備名稱,對設備具體如產地、型號、規格、數量、技術情況等均未約定,有的甚至只約定“設備”二字,其余均無,且合同大都約定由出租人將“租賃款”直接付給承租人,租金的計算則往往只考慮利息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