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怎樣確定合同履行地

導讀:
但是,武器、彈藥、軍事設施、土地、礦藏、水流等,是國家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不能成為財產租賃合同的標的,不能進入流通領域。因此,不具有對特定財產的所有權,就不具有出租該項特定財產的權利,不能作為合同的標的對外簽訂財產租賃合同。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一、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怎樣確定合同履行地
1、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財產租賃合同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財產租賃合同的標的在存續期間,出租方只能轉移財產的使用權,不轉移所有權。也就是說,承租方從出租方所取得的只是對財產(租賃物)的臨時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沒有處分租賃物的權利。
2.財產租賃合同的標的只能是國家法律、政策所允許流通的特定物。如交通運輸中的車輛、飛機、船只、電子計算機;工農業產品中的機械設備和一些日用品等,都可以作為財產租賃合同的標的。但是,武器、彈藥、軍事設施、土地、礦藏、水流等,是國家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不能成為財產租賃合同的標的,不能進入流通領域。
3.財產租賃合同的標的,必須是不易損壞、不易消耗和不易腐爛并能較長時間保存的物。《民法典》規定:
租賃屆滿,承租方必須將原租賃物完好地返還給出租方,所以,租賃物不得是易耗、易腐和容易損壞的物。
4.財產租賃合同標的,必須是屬于出租方自己所有或有權經營管理的財產。出租方對屬于自己的財產,不僅有占有、使用的權利,而且對自己的財產還有處分的權利。對財產的處分權利是所有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此,不具有對特定財產的所有權,就不具有出租該項特定財產的權利,不能作為合同的標的對外簽訂財產租賃合同。
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