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怎樣確定租賃物的價值

導讀:
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租合同。依據《民法典擔保編》的規定,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按不同情形確定租賃物的價值。例如,融資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怎樣確定租賃物的價值
1、當事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租賃物的價值:
(1)融資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來確定;
(3)根據前兩項規定的方法仍然難以確定,或者當事人認為根據前兩項規定的方法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五條
二、如何處理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下列三種形式:
(1)退租。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于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難以再租或轉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后的處理,一般不采用這種方式。
(2)續租。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租合同。
(3)留購。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后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后,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采用這種方式。
依據《民法典擔保編》的規定,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按不同情形確定租賃物的價值。例如,融資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