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是怎樣

導讀: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設備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將特定設備交給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畢后返還原物的協議,是財產租賃合同的一種。其中,出租財產的一方為出租人,租賃財產的一方為承租人。設備租賃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違約造成己方損失或不能正常履約,守約方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書面材料,說明有關情況和索賠要求。另外,租賃合同的糾紛解決最好約定設備施工現場所在地經仲裁或法院審判解決。那么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設備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將特定設備交給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畢后返還原物的協議,是財產租賃合同的一種。其中,出租財產的一方為出租人,租賃財產的一方為承租人。設備租賃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違約造成己方損失或不能正常履約,守約方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書面材料,說明有關情況和索賠要求。另外,租賃合同的糾紛解決最好約定設備施工現場所在地經仲裁或法院審判解決。關于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
設備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將特定設備交給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畢后返還原物的協議,是財產租賃合同的一種。其中,出租財產的一方為出租人,租賃財產的一方為承租人。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違約造成己方損失或不能正常履約,守約方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書面材料,說明有關情況和索賠要求。收到此類資料的一方應當在一定期限比如7天內給予書面答復,超過該期限不答復視為同意提出書面資料一方的要求。在守約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違約的情況后一定期限比如28天后不向對方提出書面資料,視為放棄向違約方提出索賠請求。另外,租賃合同的糾紛解決最好約定設備施工現場所在地經仲裁或法院審判解決。
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1條規定: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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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湯先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