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法律規定歸中級法院管轄嗎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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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歸中級法院管轄嗎?
不是。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損失如何追回?
因租賃合同糾紛產生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如果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法律適用】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一十一條【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解除權】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二、民法典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最長期限、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租賃合同形式、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刑事辯護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