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糾紛管轄法律規定

導讀:
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越來越多樣化,人們的需求也越來越多樣化,為了滿足每個人的不同需求,定制服務應運而生。定作人委托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的,可以與承攬人簽訂承攬合同或者承攬合同。定作合同糾紛管轄法律規定的問題由大律網專業律師為大家一一回答。
定作合同糾紛管轄法律規定
1、定作合同的管轄適用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承攬加工合同引起的報酬糾紛,雙方對合同履行地點未作明確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現承攬人起訴要求定作人給付報酬,作為接收貨幣的一方,其承攬人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故承攬人所在地法院依法具有管轄權。
2、定作合同中約定的交付地點即為合同履行地點。
在雙方并未就合同爭議約定管轄的情況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故只有在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能根據爭議標的及合同履行特征來確定合同履行地。雙方已經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定作物交付地點,該交付地點即是合同履行地點。
3、未簽訂合同或未約定交付地點或管轄法院也可以理解承攬方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合同關系提起的訴訟,合同未約定履行地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間未簽訂過書面合同,從定作人向承攬人出具的對賬單(欠條)來看,定作人承認欠承攬人定作款,故可以認定當事人間存在定作合同關系。因此,承攬方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承攬方所在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4、為了公平起見可之間約定由原告方所在地管轄,即哪方作為原告起訴就在哪方所在地管轄。
定作加工合同中,載明了一方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合同約定合同糾紛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該協議管轄條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應認定有效,一方有權向原告(即自己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5、合同中僅約定由某地司法機關管轄系無選擇訴訟的明確意思表示,系無效。
協議均約定“如有爭議在甲方所在地司法機關解決”,該約定雖有明確的地點,但無選擇訴訟的明確意思表示,故該約定無效。
定作合同解除后定作物該如何處理
定作合同解除的,定作物要怎樣處理,依據合同解除的原因而定,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上是關于定作合同糾紛管轄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我希望這對大家有著一定的幫助。根據以上分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合同中有規定,定作合同一般按合同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