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糾紛(定作合同糾紛管轄)

導讀:
任何證據都可以當做訴訟來用。只要有利于打贏官司。
原告拿結算憑證訴訟立:定作合同糾紛案對嗎?
任何證據都可以當做訴訟來用。只要有利于打贏官司。
定作合同糾紛法律規定
定作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如下:如個人因定做承攬合同發生糾紛的,可以先與對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承攬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未約定仲裁條款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定作合同是由承攬人根據定作人要求的品種、數量、質量及規格,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設備、勞動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產品,定作人給付相應報酬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合同糾紛管轄
定作合同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設備、材料和勞力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該特別制作成品并給付報酬的合同。定作合同在合同法中的法定名稱為承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范圍,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承攬合同法定的合同履行地為加工行為地。
定作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在沒有管轄協議的情形下,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但是,對于特定類型的合同糾紛,有相關的管轄規定的,應以法律規定為準,比如保險合同。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規定,因 保險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