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抵押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將抵押財產折合為貨幣,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那么擔保法抵押規定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將抵押財產折合為貨幣,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關于擔保法抵押規定是如何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是指債務人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將抵押財產折合為貨幣,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那么,《擔保法》如何規定抵押權的規定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擔保法抵押的規定
1、《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2、《擔保法》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擔保法對抵押權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章第三節抵押的效力中有規定擔保法對抵押權效力:
1、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4、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