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租賃破抵押

導讀:
擔保法解釋第66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根據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在先租賃權可以優于在后抵押權得到法律保護,已登記的抵押權優于在后租賃權得到法律保護。現行《擔保法》囿于其制定當時的經濟環境,對于抵押權的規定存在諸多缺陷。抵押權效力優先于租賃權。那么擔保法租賃破抵押。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解釋第66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根據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在先租賃權可以優于在后抵押權得到法律保護,已登記的抵押權優于在后租賃權得到法律保護。現行《擔保法》囿于其制定當時的經濟環境,對于抵押權的規定存在諸多缺陷。抵押權效力優先于租賃權。關于擔保法租賃破抵押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是指當某人用自己財產比如說房屋或者汽車去進行交易的時候,把這樣東西的所有權給了第三方的公司。租賃權,指的是租賃的權利,也叫做收益權。那么關于這兩個權益,那一個優先呢?擔保法租賃破抵押可以嗎?下面就和律師365一起來看看吧。
一、抵押權和租賃權誰優先?
擔保法中,在先設定抵押權后,抵押人能否將固定資產出租?承租人能否以后來取得的租賃權抵抗抵押權人的租賃權?在先設定抵押權后,抵押人可以將固定資產出租。擔保法解釋第66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物權法第190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根據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在先租賃權可以優于在后抵押權得到法律保護,已登記的抵押權優于在后租賃權得到法律保護。抵押權既是物權法上的重要內容,又是擔保法上的重要內容。在物權法上,抵押權是相對于所有權這種自物權的他物權的一種,即與用益物權共同構成他物權;在擔保法上,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主要形式,是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不動產或動產優先清償其債務的權利。現行《擔保法》囿于其制定當時的經濟環境,對于抵押權的規定存在諸多缺陷。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總結和汲取了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成果,將包括抵押權在內的擔保物權納入物權法,健全和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
二、擔保法租賃破抵押可以嗎?
抵押權效力優先于租賃權。抵押可破租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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