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停車位歸誰所有?物業有權利收取小區停車費嗎?

導讀:
小區停車位歸誰所有1、地上、地下車庫內的車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開發建設單位可以依據《物權法》七十四條第二款通過約定的方式,對該車位予以出售、附贈或出租。《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占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這是因為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小區道路除屬于城鎮公共道路外,屬于業主共有;小區的其他公共場所屬于業主共有,而在其上設置的停車位,實質上是小區共有部位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滿足小區業主停放汽車的一種管理措施。那么小區停車位歸誰所有?物業有權利收取小區停車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區停車位歸誰所有1、地上、地下車庫內的車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開發建設單位可以依據《物權法》七十四條第二款通過約定的方式,對該車位予以出售、附贈或出租。《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占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這是因為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小區道路除屬于城鎮公共道路外,屬于業主共有;小區的其他公共場所屬于業主共有,而在其上設置的停車位,實質上是小區共有部位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滿足小區業主停放汽車的一種管理措施。關于小區停車位歸誰所有?物業有權利收取小區停車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過取經路上的八十大難題,挨餓挨凍打妖怪,你終于有了自己的房子自己的車子。你會發現還有一個問題擺在你面前,那就是停車難。關于車位的權屬以及使用權,小區業主、開發商、物業公司甚至街道辦經常因此而爭論不休,告上法庭的也屢見不鮮,更有甚者弄得頭破血流、得不償失。那么小區停車位歸誰所有?物業有權利收取小區停車費嗎?
小區停車位歸誰所有
1、地上、地下車庫內的車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這類車位是由規劃設計確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層或小區的獨立的車庫內。車位在構造上沒有明顯的外部范圍,構造上也不表現為屋頂、墻腳、地板、門窗等。但是有隔離欄、地釘或固定的劃線(能經常維護、明顯)等。雖無物理性的間隔,但有明確的分界線。符合近代的觀念上間隔的要求,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鄰部分的門戶出入,有獨立的通道或與整個車庫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與其它車位不存在共享設備,能夠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獨立性。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就具備了《房屋登記辦法》第十條有固定界限、可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編號(幢號、室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的規定,也就符合了《物權法》第二條第二款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的物權概念,就可以登記為特定業主的所有權客體。所以,對這類車位應該按照基本單元對開發建設單位進行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初始登記,單獨記載于登記簿,發《房屋所有權證》。開發建設單位可以依據《物權法》七十四條第二款通過約定的方式,對該車位予以出售、附贈或出租。
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車位屬于管理設施。《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占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這是因為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小區道路除屬于城鎮公共道路外,屬于業主共有;小區的其他公共場所屬于業主共有,而在其上設置的停車位,實質上是小區共有部位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滿足小區業主停放汽車的一種管理措施。既不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復確定為共有部分。所以,不應屬于房屋物權登記的客體,無需登記。
3、規劃設計屬于特定專有部分使用的車位,類似專有部分的附屬物。之所以用類似二字,是因為我國自1994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7年頒發《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以及該辦法廢止后2008年頒發的《房屋登記辦法》,都只對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作了規定,并無明確規定各類不動產的附屬物的權屬登記。但是,此類情況往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規劃設計中以特定使用范圍所確定。如別墅區院落里的車位、底層樓盤的附屬花園內的車位、復式建筑通連的地下車位、和連帶房屋的車位等。而且這種車位開發建設單位在建房前或在中對購房人以及利害關系業主給予了說明或明示。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條(二)項規定的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的要求,可作為特定專有部分的附屬設施予以登記。在開發建設單位初始登記時記載于登記簿上并注記在房屋所有權證上,不能作為專有部分進行登記。而且此車位要隨房屋專有部分所有權一并轉移,不可單獨轉讓。本文介紹了車位所有權歸屬的幾種不同情況。地下車位作為一個有規劃設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建筑屬于開發商所有。具體案件可向專業法律機構進行咨詢。
物業有權利收取小區停車費嗎?
到底物業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需要考察停車費的性質。小區停車費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土地使用費,一種是管理費。兩種費用的收費依據與收費主體是不同的。
根據《物權法》第73條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第74條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費收費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收費主體是業主。業主可以因車輛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費。
因此,如果經過業主大會決議同意收取一定標準的停車費,那么,該停車費的收入應該是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而不是歸物業公司來隨意開支。實踐中,停車費一部分作為物業管理成本和交納稅金,另一部分作為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