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如何構成的

導讀: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如何構成的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具體認定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時,應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1.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張權利。如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有權利瑕疵,而其自愿承擔了第三人主張權利的風險,出租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但承租人仍有權解除或終止合同。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夠救濟而未能及時救濟的,則出租人對承租人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相反,承租人應當賠償出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害。那么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如何構成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如何構成的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具體認定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時,應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1.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張權利。如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有權利瑕疵,而其自愿承擔了第三人主張權利的風險,出租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但承租人仍有權解除或終止合同。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夠救濟而未能及時救濟的,則出租人對承租人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相反,承租人應當賠償出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害。關于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如何構成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如何構成的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所謂出租人的權利瑕疵擔保,是指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權利而妨礙承租人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在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約定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時,出租人即應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此時承租人有權不付或減付租金。對此,合同法第228條第1款明確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p>
在司法實踐中,具體認定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時,應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張權利。如第三人不向承租人主張權利,即使租賃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權利,也不發生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2.第三人主張的權利妨礙了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如第三人主張主張的權利不會妨礙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則不發生出租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3.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有權利瑕疵。如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有權利瑕疵,而其自愿承擔了第三人主張權利的風險,出租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但承租人仍有權解除或終止合同。
4.必須是承租人作出通知后出租人不能予以及時的救濟。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以使出租人采取救濟措施。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夠救濟而未能及時救濟的,則出租人對承租人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相反,承租人應當賠償出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