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的除斥期間如何固定

導讀:
傳統的瑕疵擔保理論包括權利瑕疵和物之瑕疵,二者構成了完整的瑕疵擔保責任制度。但是若出賣人對標的物的品質有特殊保證或故意不告知買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買受人有重大過失,出賣人仍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那么什么是瑕疵擔保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傳統的瑕疵擔保理論包括權利瑕疵和物之瑕疵,二者構成了完整的瑕疵擔保責任制度。但是若出賣人對標的物的品質有特殊保證或故意不告知買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買受人有重大過失,出賣人仍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關于什么是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瑕疵擔保責任,又稱擔保責任,是指依法律規定,在交易活動中當事人一方移轉財產(或權利)給另一方時,應擔保該財產(或權利)無瑕疵,若移轉的財產(或權利)有瑕疵,則應向對方當事人承擔相當的責任。傳統的瑕疵擔保理論包括權利瑕疵和物之瑕疵,二者構成了完整的瑕疵擔保責任制度。
一、瑕疵擔保責任的除斥期間是如何固定
1.此為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成立之關鍵
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認為,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形成﹑發展的歷史過程中,衡量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有兩種標準客觀標準和主觀標準。按客觀標準,所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該種物所應具備的通常性質及客觀上應有之特征時,即具有瑕疵。按主觀標準,所交付之標的物不符合當事人約定的品質,致滅失減少其價值或效用時,即具有瑕疵。
2.物的瑕疵必須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時存在
買賣標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時起,一般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所以出賣人所擔保的瑕疵應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時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之后發生,則應由買受人負擔。我國合同法將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時間規定為物的交付時間,當然,買賣雙方也可另行約定風險轉移時間。
3.買受人善意并無重大過失
依此要件,買受人在合同訂立及標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買受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仍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時,出賣人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因為重大過失幾乎等于故意,對這種對自己權益漠不關心者,法律自無特別保護的必要。但是若出賣人對標的物的品質有特殊保證或故意不告知買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買受人有重大過失,出賣人仍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出賣人的惡意行為較買受人的過失更具有可懲罰性。
4.買受人須履行及時檢查并將瑕疵之存在通知出賣人的義務
對于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應當及時驗收,如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應立即通知出賣人。否則,買受人會因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而喪失向出賣人主張權利,但是,關于買受人通知的規定,不應適用于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標的物瑕疵的情形。
5.須買受人非依強制執行或拍賣而取得標的物
通過強制執行、拍賣取得標的物,非出于標的物所有權人的自愿,執行機關、拍賣機關僅就標的物的現狀拍賣,并不知道標的物的瑕疵,并且拍賣是公開競買,買受人亦可當場查清標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況下,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二、債權擔保責任的范圍
債權擔保責任的范圍分為全部和部分兩種。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范圍一致。包括如下內容:
1、主債權的全部。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是因主債權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均應列為保證擔保的對象。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而約定利息及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雖也是從屬于主債權的,但要適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證合同時直接約定的,方可計入保證擔保的債權范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
3、違約金。必須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違約金雖說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定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因此,在適用保證時,與約定利息一樣,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對于違約金的保證,應以保證合同與主債成立的同時約定為限。
4、損害賠償。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應當予以保證,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5、其他從屬于主債權的負擔。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于保證范圍之內。
三、哪些情形保證人可以免除擔保責任
1.惡意串通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對債權問題先行協商,惡意串通意圖損害保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簽訂的保證合同是無效的,保證人可免除保證責任。
2、受欺詐、脅迫簽訂保證合同
根據合同法關于可撤銷合同的規定,保證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并非自愿,而是受到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可免除保證責任。
3、債權私自轉讓
還在保證合同的期限內,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了債權轉讓合同但并未進過保證人的同意,或者是保證合同中約定了債權不能轉讓,債權人依舊轉讓的,保證人可免除保證責任。
4、債務私自轉讓
債務與債權一樣都是可以轉讓的,但必須得到保證人的同意。債務的轉讓經過債權人同意的,而保證人不同意或者并未告知保證人的,保證人可免除轉讓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保證責任。
5、合同變更引起債務加重
保證合同相對于債權債務合同來說,屬于從合同。從合同根據主合同的變更而變更。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未經過保證人的同意而私自變更主合同的,導致保證人保證的債務范圍加重的,不需要承擔新增加的債務的保證責任。
6、債權人怠于行使債權
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屆滿時,債權人并無通過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索要債務或者并未找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等債權人怠于行使債權的,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7、法律規定的其他可以免除保證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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