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出租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什么

導讀:
如承租人拒不遷出,出租人可以請求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責令其遷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民法典的出租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什么。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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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出租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什么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三條【出租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的責任和權利
出租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出租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房屋,否則,每逾期一日將要支付不超過月租金3%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還得就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2、出租人應按合同約定定期檢查維修房屋,否則,因沒有及時維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chǎn)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jié)構(gòu)的,須征詢承租人意見,并按規(guī)定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4、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轉(zhuǎn)讓已經(jīng)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房屋出租人有以下權利:
1、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必須依照租賃合同規(guī)定,并且應向承租人開具發(fā)票和收據(jù)。
2、出租人有權按合同規(guī)定收取不超過3個月金額的保證金。
3、租賃期限已滿而又沒有重新簽定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遷出,出租人可以請求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責令其遷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擅自改變房屋結(jié)構(gòu)或約定用途、擅自將房屋轉(zhuǎn)讓、轉(zhuǎn)租或調(diào)換使用、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或連續(xù)拖欠租金3個月以上,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