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出賣人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免除有什么規定

導讀:
不過民法關于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并非強行性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免除、限制或加重。那么民法典的出賣人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免除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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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出賣人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免除有什么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出賣人對其交付的貨物負有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但是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知道該權利瑕疵存在的,出賣人不承擔擔保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三條 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
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有什么特點
1、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責任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出于法律的規定,并非當事人意思表示之結果。不過民法關于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并非強行性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免除、限制或加重。
2、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就權利之瑕疵應負的責任
權利擔保責任是僅就買賣標的之權利,應負的責任,屬于一種無過失責任,只要買賣標的之權利有瑕疵,即須負責,出賣人有無過失,在所不問。
3、瑕疵擔保責任是出賣人的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是出賣人的責任,因買賣為有償契約,買受人之取得權利,系支付對價而來,故不論出賣人有無過失,總應使買受人所取得之權利無瑕疵始可,否則有失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