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的構成條件和管理人的權利

導讀:
生活中,有些債務的產生原因是因為無因管理,這篇催天下小編介紹一下無因管理的構成條件和管理人的權利。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重點主要表現在無因管理的構成及管理人的權利兩個方面。(一)無因管理的構成條件1.無因管理的基本特征是主觀為他人,客觀為他人。無因管理是無償行為,因此必要費用不包括報酬。本人(受益人)因管理人管理行為獲得的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據,因此管理人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那么無因管理的構成條件和管理人的權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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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些債務的產生原因是因為無因管理,這篇催天下小編介紹一下無因管理的構成條件和管理人的權利。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重點主要表現在無因管理的構成及管理人的權利兩個方面。
(一)無因管理的構成條件
1.無因管理的基本特征是主觀為他人,客觀為他人。
2.兼為自己的利益,不妨礙無因管理的成立。
3.未達管理效果,不影響無因管理的成立。
4.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
(二)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權利
1.必要費用的請求權。
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民法通則意見》第132條)。必要費用,包括自支出時起之利息。無因管理是無償行為,因此必要費用不包括報酬。
本人(受益人)因管理人管理行為獲得的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據,因此管理人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
2.輕過失免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