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代位權制度

導讀:
代位權制度是我國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民法典》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民法典》中合同的保全制度主要有代位權制度和撤銷權制度。行使代位權必須是主債務次債務均已到期。但是關于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問題卻存在分歧。那么淺析代位權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制度是我國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民法典》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民法典》中合同的保全制度主要有代位權制度和撤銷權制度。行使代位權必須是主債務次債務均已到期。但是關于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問題卻存在分歧。關于淺析代位權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制度是我國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民法典》(下稱《民法典》)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合同的保全的目的在于克服以前長期存在的債務人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以及三角債等問題,確保交易安全,以維護債權人合法利益、保障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民法典》中合同的保全制度主要有代位權制度和撤銷權制度。一、代位權概念及代位權行使的要件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權利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精神,代位權的行使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要件。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且該債權必須是到期債權,而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這里應注意,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不能行使代位權,主要包括:①非財產性權利,如監護權、離婚請求權;②主要為保護權利人無形權益的財產權,如撫養請求權,因生命健康等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③不得扣押的權利,如養老金,救濟金等;④不得讓與的權利。這里應注意涉及破產的問題,如果第三人破產時,沒到期的,也可以行使代位權,其理由是《破產法》第四百八十九條規定:“破產宣告時,未到期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2、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權利,且陷于遲延。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到期,則不存在行使代位權的問題,否則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行使權利的不當干涉。行使代位權必須是主債務次債務均已到期。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經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這里應注意,債務人雖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但其本身具有履行能力,則不會對債權人債權實現構成現實的影響和損害,也不得行使代位權。二、司法實踐中關于代位權的若干問題(一)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在理論上代位權的行使方式有二種,即訴訟行使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訴訟行使方式是指債權人通過訴訟向第三人及債務人行使代位權;直接行使方式則是債權人不通過訴訟直接向第三人及債務人行使代位權。我國《民法典》對此明確規定,代位權以訴訟方式行使,這是符合我國現實國情的,因為我國目前尚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始階段,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若規定直接行使方式很可能會出現債權人濫用代位權,甚至出現爭搶財產等暴力、違法行為,無法實現合同保全制度的根本目的,采用訴訟方式,通過人民法院的訴訟審理程序,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有利于保障合法利益,減少當事人之間不必要的其他紛爭,有利于法律的統一實施。(二)代位權訴訟地位的確定代位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第三人即次債務人是被告,二者依法行使本訴原被告的權利和履行一定的義務,在目前司法實踐中是一致的認識。但是關于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問題卻存在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應屬共同被告,理由是從債權人作為原告起訴的地位看,他是債務人,處于被告的地位,雖然債權人告第三人,但他本身屬于債務人的位置;第二種觀點認為債務人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理由是債務人與債權人、第三人三者不存在共同的利害關系,只是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他有利害關系,即判決后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可能解除或抵消一部分,如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小于債權人對他的債權,則可能抵消一部分,相反則可能是債權債務的消滅,故債務人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三種觀點認為債務人應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理由是原告債權人對第三人起訴代位行使的債權本身就是債務人的,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沒有法律關系,原告的起訴侵害了債務人的利益,故債務人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首先,債權人代位行使后,債務人即喪失了對第三人訴訟的資格,作原告不合適;債務人不得另行起訴的同時,更不能對本訴當事人的爭議標的有獨立的主張;其次,債務人對第三人雖有債權,但兩者不存在共同權利義務關系,實踐中常出現兩者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故不能作為共同被告;第三,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喪失了對第三人即次債務人的獨立請求權,但是其作為代位權關系中,必不可少的一方當事人,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著密切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債務人在代位訴訟中應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