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重復抵押如何判斷其效力

導讀:
在建工程重復抵押如何判斷其效力1、我國《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有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那么在建工程重復抵押如何判斷其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建工程重復抵押如何判斷其效力1、我國《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有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關于在建工程重復抵押如何判斷其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建工程重復抵押如何判斷其效力
1、我國《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