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導讀:
動產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有哪些一、受讓人須為善意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系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以登記為公示原則的動產,如航空器、船舶等,適用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那么動產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動產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有哪些一、受讓人須為善意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系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以登記為公示原則的動產,如航空器、船舶等,適用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關于動產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動產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受讓人須為善意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系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由于善意只是受讓人取得財產時的一種心理狀態,這種狀況很難為局外人得知,因此,確定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應考慮當事人從事交易時的客觀情況。
二、受讓人須通過有償的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
善意取得不僅應基于有償的交易行為,而且以合理的對價為其成立條件。非通過交易行為而以受贈、繼承等方式無償取得財產的,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否則將會造成各方利益保護上的明顯失衡;雖為有償行為但以明顯的低價轉讓財產的,亦不能構成善意取得(明顯的低價會影響到對第三人“善意”的判定)。
三、受讓人須實際占有由讓與人轉移占有的動產
善意取得的完成,以轉讓的動產已經登記或交付為要件,即“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如果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雙方僅達成了轉讓標的物的合意而尚未辦竣登記或尚未交付,則只產生債的關系,不能發生善意取得,亦不能對抗財產所有權人,權利人得及時阻止其交易、收回標的物。只有當受讓人實際占有該動產時,才適用善意取得。
四、客體物須為動產
動產的公示以占有為原則,登記為例外。以登記為公示原則的動產,如航空器、船舶等,適用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占有委托物,它是基于真正權利人的意思而喪失占有之物。占有脫離物,是非基于真正權利人的意思而喪失占有之物,如盜品、遺失物等均屬占有脫離物。占有脫離物原則上不發生善意取得,而占有委托物則相反,原則上得發生善意取得。
五、讓與人須為無處分權人
善意取得與無權處分恒相對應,惟有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發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問題,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則主要適用于無權處分行為。當真正的權利人拒絕追認時,如果有償交易行為中的受讓人是善意的,無權處分的合同仍然有效,受讓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六、讓與人須為動產的占有人
善意取得中,因受讓人為善意受讓占有,故須有讓與人占有可資信賴,始有善意之可言,讓與人若非動產占有人,就沒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僅須讓與人對動產有現實的管領力即可,而不以對動產的直接占有為必要。換言之,即使對動產為間接占有、輔助占有乃至瑕疵占有,也無不可。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