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善意取得的條件

導讀:
留置權的取得,之所以以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為要件,是因為債權未屆清償期,債務人到期能否履行債務尚不確定,因此債權人雖然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也不能取得留置權。在實踐中要注意的是,債權已屆清償期,只是取得留置權的要件,而非留置權的實行要件。留置權的取得條件、適用范圍、擔保范圍和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的實現、消滅都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這是留置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的區別之一。那么留置權善意取得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留置權的取得,之所以以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為要件,是因為債權未屆清償期,債務人到期能否履行債務尚不確定,因此債權人雖然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也不能取得留置權。在實踐中要注意的是,債權已屆清償期,只是取得留置權的要件,而非留置權的實行要件。留置權的取得條件、適用范圍、擔保范圍和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的實現、消滅都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這是留置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的區別之一。關于留置權善意取得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留置權善意取得的條件
一、債權人須根據合同約定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
1、留置標的物只限于動產
2、留置標的物只能合法的占有
二、債權人的債權須與其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之間有牽連關系
1、債權人應當享有債權并已屆清償期
留置權的取得必須具有基于留置標的物所產生的債權為前提,例如加工費、保管費、運輸費等,且該債權已屆清償期。留置權的取得,之所以以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為要件,是因為債權未屆清償期,債務人到期能否履行債務尚不確定,因此債權人雖然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也不能取得留置權。債權清償期的確定,合同有規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規定的,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按照債權人發出的履約催告時間或者法定方式確定。
在實踐中要注意的是,債權已屆清償期,只是取得留置權的要件,而非留置權的實行要件。留置權的實行,必須寬限期屆滿后才能行使,這是留置權與抵押權、質權的區別之一。
2、債權的發生與其占有的動產之間有牽連關系
所謂有牽連關系,是指債權人的債權的發生與其所占有的動產必須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而這同一法律關系只能是合同關系,不包括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等發生的債權關系。只有債權是由占有的標的物本身所發生,才能認定債權的發生與占有動產之間有牽連。因此,債權人可以留置保管物、運輸的貨物或者工作成果。債權人所占有的動產與該債權無牽連關系,則不能取得留置權。
《擔保法》規定留置權僅適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占有物與債權之間關系明確,占有物與債權之間的牽連關系較為容易認定。在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一定是同一法律關系才能認定為是牽連,如某一單位與一修車廠簽訂了一份修車合同,內容是三級保養,合同履行完畢后,該單位欠部分保養費未支付。四個月后,該單位的車因事故損壞,又送到修車廠去維修,車修好后該單位付了修理費,但修車廠不交車,理由是以前三級保養的費用還沒支付,是行使留置權。修理廠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三級保養的合同和維修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債權的發生與留置的動產沒有牽連關系,不能取得留置權,反之,如果該單位與修車廠簽訂的是一個長期的維修合同,約定每次的維修費隨時結算,則修車廠可以行使留置權,因為它是一個法律關系,債權的發生與留置的動產有牽連關系,其行使留置權應當得到支持。
三、留置權可以約定排除
《擔保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承認了當事人可以約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權。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擔保法》司法解釋進一步作出了當事人可以約定全部地排除留置權。該解釋107第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留置是債權人以繼續占有控制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方式。留置權是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享有的權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換價值的效力。留置是《擔保法》規定的一種債的擔保方式,實質上是法定質權。留置權的取得條件、適用范圍、擔保范圍和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的實現、消滅都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這是留置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的區別之一。
既然留置權是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也可以預先拋棄留置權。法律雖然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設定留置權,但是,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明確了允許當事人預先排除留置權的行使正是基于這一理由。
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排除留置權的,債權人在留置權條件成立時也不能留置該物,只能采取其他措施來實現自己的債權,即使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四、留置權可以善意取得
《擔保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物當然應當是債務人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財產,那么不屬于債務人所有的或者非法占有的財產能否作留置權的標的物呢?例如債務人將偷來的相機修理,債權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能否留置該物,《擔保法》未作明確規定。《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作了補充性規定。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08條“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的規定,留置權可以善意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