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能構成善意取得的主提體嗎

導讀: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在不需要登記的情形下,占有的轉移是適用善意取得的條件之一,即受讓人實際占有交付的財產。那么債權人能構成善意取得的主提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在不需要登記的情形下,占有的轉移是適用善意取得的條件之一,即受讓人實際占有交付的財產。關于債權人能構成善意取得的主提體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人能構成善意取得的主體嗎
債權人可以構成善意取得的主體,債權人作為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不得追回該動產或者不動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二、善意取得構成要件
對于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司法觀點認為:善意取得應當符合三個條件:
1、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
所謂“善意”,是指行為人的內在心里活動狀況。善意作為人的主觀活動狀況,不顯于外部,難于度測,實際中采用的是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讓人是善意的,應由原權利人對受讓人是否具有惡意進行舉證,如果不能證明其為惡意,就推定其為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
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必須以相應的財產或者支付金錢為代價,無償取得財產不適用善意取得。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進行登記的已經進行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根據法律規定有些財產的轉讓,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如不動產轉讓,汽車、船舶等動產的轉讓,在需要進行轉讓登記的情形下,以登記的時間作為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標志。在不需要登記的情形下,占有的轉移是適用善意取得的條件之一,即受讓人實際占有交付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