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向善意取得人主張返還嗎

導讀:
對于善意的時間,通常認為是受讓人受讓財產時,即讓與人向受讓人交付財產時,至于以后是否為善意,則不影響善意取得時的效力。所以,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必須以相應的財產或者支付金錢為代價,無償取得財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在不需要登記的情形下,占有的轉移是適用善意取得的條件之一,即受讓人實際占有交付的財產。那么債權人可以向善意取得人主張返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善意的時間,通常認為是受讓人受讓財產時,即讓與人向受讓人交付財產時,至于以后是否為善意,則不影響善意取得時的效力。所以,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必須以相應的財產或者支付金錢為代價,無償取得財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在不需要登記的情形下,占有的轉移是適用善意取得的條件之一,即受讓人實際占有交付的財產。關于債權人可以向善意取得人主張返還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人可以向善意取得人主張返還嗎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根據不同情況,來決定是否有權主張返還原物:
(1)如果第三人是無償地從無權轉讓該項財產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財產,所有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向該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
(2)第三人如果是有償地并善意地從占有人處取得財產。在這種情況下,要區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人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如果是從出賣同類物品的公共市場上買得的,即使是盜贓、遺失物,所有人也無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
所謂“善意”,是指行為人的內在心里活動狀況。善意作為人的主觀活動狀況,不顯于外部,難于度測,但作為法律概念,必須具有可度量性和可操作性,應有其具體的衡量標準。此時所采用的就是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讓人是善意的,應由原權利人對受讓人是否具有惡意進行舉證,如果不能證明其為惡意,就推定其為善意。
如果完全由受讓人就其出于善意來舉證,就加重了受讓人的舉證負擔,不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對于善意的時間,通常認為是受讓人受讓財產時,即讓與人向受讓人交付財產時,至于以后是否為善意,則不影響善意取得時的效力。如果受讓人在交付財產以前處于惡意,亦可推定其交付財產時為惡意。
2、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
一個誠實,不貪利的受讓人在受讓財產時,應當查明財產的來源,如果不經調查就無償受讓財產,其本身就非善意,或者說是有過失的。在無償受讓財產中,受讓人取得了財產利益,返還其取得的財產并沒有使其財產權益遭受損失。所以,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必須以相應的財產或者支付金錢為代價,無償取得財產不適用善意取得。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進行登記的已經進行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根據法律規定有些財產的轉讓,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如不動產轉讓,汽車、船舶等動產的轉讓,在需要進行轉讓登記的情形下,以登記的時間作為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標志。在不需要登記的情形下,占有的轉移是適用善意取得的條件之一,即受讓人實際占有交付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