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雙重轉讓的效力與善意取得的適用是怎樣的

導讀:
債權雙重轉讓的效力與善意取得的適用是怎樣的在債權雙重轉讓中,成立時間在先的第一次債權轉讓合同優于第二次債權轉讓合同,第二次債權轉讓構成無權處分,第一受讓人不予追認的,第二受讓人取得的實際清償屬于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第二受讓人以善意取得為由拒絕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由于債權轉讓合同只有當事人的合意,沒有交付行為,也無須登記,不具備公示性,故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那么債權雙重轉讓的效力與善意取得的適用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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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雙重轉讓的效力與善意取得的適用是怎樣的
在債權雙重轉讓中,成立時間在先的第一次債權轉讓合同優于第二次債權轉讓合同,第二次債權轉讓構成無權處分,第一受讓人不予追認的,第二受讓人取得的實際清償屬于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第二受讓人以善意取得為由拒絕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所謂債權雙重轉讓,是指債權人與第一受讓人達成債權轉讓合意之后,又與第二受讓人就同一債權達成轉讓合意。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可見,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論是否通知了債務人,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債權主體均發生變更,因此,在債權雙重轉讓中,成立時間在先的第一次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優于第二次債權轉讓合同,第一受讓人取得優先權。
據此,債權人和受讓人就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原債權人就已不再是權利人,其再對債權進行處分則構成無權處分。由于債權轉讓合同只有當事人的合意,沒有交付行為,也無須登記,不具備公示性,故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在債權雙重轉讓中,即便第二受讓人取得了實際清償,如果第一受讓人對第二次轉讓不予追認,第二受讓人則構成不當得利,需向第一受讓人或清償人履行返還義務,而不能以善意取得為由拒絕返還。即便第一次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由于債權轉讓已經完成,第二次債權轉讓仍構成無權處分,第二受讓人獲得的清償仍屬于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并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