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債權轉讓有怎樣的效力

導讀:
跨境債權轉讓有怎樣的效力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假定境內外資銀行跨境轉讓債權行為合法有效,則其直接的后果是額外增加了中資銀行的短期外債負擔。因債權轉讓行為造成債務人被動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而無辜接受行政處罰應不是立法本意。因此,境內外資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若直接導致中資銀行外債超過核定指標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則轉讓行為應受“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限制,該認定為無效,除此之外則該認定轉讓為有效。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那么跨境債權轉讓有怎樣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跨境債權轉讓有怎樣的效力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假定境內外資銀行跨境轉讓債權行為合法有效,則其直接的后果是額外增加了中資銀行的短期外債負擔。因債權轉讓行為造成債務人被動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而無辜接受行政處罰應不是立法本意。因此,境內外資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若直接導致中資銀行外債超過核定指標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則轉讓行為應受“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限制,該認定為無效,除此之外則該認定轉讓為有效。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關于跨境債權轉讓有怎樣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跨境債權轉讓有怎樣的效力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當前境內金融機構的短期外債均受到一定的額度控制。境內金融機構每個工作日的短期外債余額不得超過外匯局核定的指標額。假定境內外資銀行跨境轉讓債權行為合法有效,則其直接的后果是額外增加了中資銀行的短期外債負擔。中資銀行必須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并產生兩種可能:一是中資銀行短期外債余額仍然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限額內:二是中資銀行外債余額超過外匯局核定的指標額,將受到外匯局的行政處罰。法理上,債權人轉讓債權給債務人增加額外負擔的,債權人應該承擔救濟責任。第一種情況下,境內外資銀行可以通過賠償中資銀行因額外占用外債指標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方式承擔救濟責任:第二種情況下,中資銀行可能受到的行政處罰卻是境內外資銀行無法救濟的。當然,債權人可以賠償債務人可能受到的罰款,卻不能為其消除行政處罰留下的違規記錄。因債權轉讓行為造成債務人被動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而無辜接受行政處罰應不是立法本意。誠然,法律位階高于現行外匯管理法規規章,但前者并沒有禁止也無權禁止國家采取外匯管制措施,后者的規定也沒有抵觸前者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因此,境內外資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若直接導致中資銀行外債超過核定指標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則轉讓行為應受“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限制,該認定為無效,除此之外則該認定轉讓為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并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抵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