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及通知的效力是怎樣的

導讀:
債權轉讓及通知的效力是怎樣的1、讓與人將債權全面讓與時已脫離原合同關系,讓與人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亦不得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享有。那么債權轉讓及通知的效力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及通知的效力是怎樣的1、讓與人將債權全面讓與時已脫離原合同關系,讓與人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亦不得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享有。關于債權轉讓及通知的效力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及通知的效力是怎樣的
1、讓與人將債權全面讓與時已脫離原合同關系,讓與人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亦不得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否則,前者構成不當得利,后者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讓與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約定按份享有債權時,他們只能依其份額請求債務人給付,債務人也只能依其份額履行債務。構成連帶債權時,應按連帶之債處理。
2、債權轉讓的受讓人成為新債權人或共同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對讓與人主張的抗辯,可對受讓人主張,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對受讓人主張抵銷。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享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權利轉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必須具有有效存在的合同債權;
二是債權轉讓不會改變債權的內容,即不會增加債務人的負擔;
三是轉讓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即不存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轉讓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