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條件嗎

導讀:
(三)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交易行為是否有償,對善意取得的構成有無影響,將有償性作為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四)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完成公示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即“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边@就意味著善意取得的構成必須以公示方法的完成為要件。那么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條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三)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交易行為是否有償,對善意取得的構成有無影響,將有償性作為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四)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完成公示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即“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這就意味著善意取得的構成必須以公示方法的完成為要件。關于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條件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條件嗎
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條件
所謂公信,是指當事人變更物權時一旦依法進行了公示,即便依公示方法所表現出來的物權事實上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對于依賴該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該物權為真實時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
如果要善意取得,要求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條件
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要具備以下要件:
(一)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
善意取得制度與無權處分相伴隨,故與受讓人進行交易行為的讓與人必為無處分權人。典型的無處分權人如財產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在實踐中,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四種情況:一是無所有權而處分財產的情形,如承租人對承租的財產不享有所有權,而將該財產讓與他人;二是所有權受到限制而處分財產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處分共有財產;三是雖有所有權但無處分權,卻處分了財產的情形,如在附條件買賣中,當事人約定在價金未完全清償前,出賣人仍然保留所有權,買受人只享有期待權,在合同有效期間,出賣人不能就同一標的的所有權向他人轉讓,而買受人則可以處分其所享有的期待權;四是代理人擅自處分被代理人的財產。上述四種情況都發生無權處分的后果。
(二)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
善意與惡意相對而言,其基本的含義是不知情。為受讓人不知且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權處分。在判斷第三人是否為善意時,首先對第三人善意的認定,應當采取推定善意的方法,即推定受讓人為善意,而由主張其為惡意的原所有權提出證明,這就是說原所有權人對受讓人的惡意或重大過失負舉證責任。
(三)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
交易行為是否有償,對善意取得的構成有無影響,將有償性作為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是有道理的。如果允許受讓人可以無償取得標的物,等于犧牲原所有權人的利益,而保護無償的受讓人,有失公平。
(四)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完成公示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即“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边@就意味著善意取得的構成必須以公示方法的完成為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