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是什么

導讀:
對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須注意:1.善意取得職權、抵押權,不要求具備“以合理的價格受讓”這一要件。善意取得是民法領域比較重要的一項內容,主要規定在物權部分,善意取得分為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不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以及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那么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須注意:1.善意取得職權、抵押權,不要求具備“以合理的價格受讓”這一要件。善意取得是民法領域比較重要的一項內容,主要規定在物權部分,善意取得分為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不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以及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關于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是什么
擔保物權,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的情形,債權人就擔保物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先(優先于擔保人之普通債權人)受償的他物權。對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須注意:
1.善意取得職權、抵押權,不要求具備“以合理的價格受讓”這一要件。因為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均屬單務、無償合同。
2.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以辦理抵押登記為構成要件;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記”或“交付”為構成要件。
3.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以動產交付為構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發生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
4.因留置權系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別構造,不以無權處分為前提條件。
善意取得是民法領域比較重要的一項內容,主要規定在物權部分,善意取得分為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不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以及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質權、抵押權的,不要求具備“以合理價格受讓”這一要件。因為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均屬于單務、無償的合同。
2、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以辦理抵押登記為構成要件,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記”或“交付”為構成要件。
3、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以動產交付為構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適用。
4、因留置權系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別構成,不以無權處分為前提條件。
善意取得應該符合的條件
(一)出讓人無權處分;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里所說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轉讓。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例如,錯誤地認為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運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并且依轉讓物當時的環境,他也不應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轉讓,如果是對讓與人的行為能力、代理權的范圍、意思表示的瑕疵發生誤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
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占有人為非法轉讓。這里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即根據當時的環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為惡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應認為是惡意。
(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