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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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上期我們說道債務人賴賬怎么解決,怎樣整理要賬證據,這期小編帶大家了解新債清償的成立要件有哪些。新債清償系合同行為,須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始能成立。司法實踐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以物品或勞務抵還金錢債務。所謂新債清償,亦稱間接給付或新債抵舊或為清償之給付,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一致,由債務人負擔新的債務以履行原有的債務,在新債務未履行之前,舊債務并不消滅,當新債務履行后,舊債務同時消滅。那么新債清償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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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受讓人在接受財產時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時才為“善意”,否則為惡意,就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善意受讓人取得占有的動產須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脫離所有人占有的財產;2、關于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讓人即時取得財產所有權,成為財產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權利人的所有權并請求權一并喪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贓物與遺失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善意取得制度成立的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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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份之債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按份之債的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1、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在多數人之債中,無論是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還是債的雙方當事人為多數,均可成立按份之債。在按份之債中,可能是按份債權,也可能是按份債務,還可能既存在按份債權,又存在按份債務。在特殊情況下,因債的移轉,如債權一部讓與、債務一部承擔,也可以發生按份之債。不可分的給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債。按份之債的成立,通常是基于法律行為而產生。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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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財產約定的成立要件:一、當事人雙方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對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權利以及當事人非法所得的財產也不得列入約定的范圍。規避法律的約定應認定為自始無效。那么夫妻財產約定的成立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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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即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因委托發生移轉,委托監護人只承擔過錯連帶賠償責任,其在盡到監護之責而無過錯時,被監護人之行為如依法律仍須由監護人負責時,則由法定監護人承擔。那么民法典意定監護的成立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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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以協議的方式,確定夫妻財產關系的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的對稱。是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婚前以及婚后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的財產清算等問題進行約定,并排除法定財產制的適用。關于約定財產制的成立應具備什么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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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婚外戀”離婚損害賠償成立的實體要件。但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6條則規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可見,“婚外戀”離婚損害賠償應僅限于“重婚”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兩種情形之下。根據我國現行立法來看,我國的立法者還是支持離婚損害賠償侵權責任說這一觀點的。此外,如果說離婚損害賠償是一種違約責任的話,那么只要違約方在承擔了違約責任后,其就可隨意解除婚姻這一特殊合同,并且將無需再承擔其他任何的法律責任。所以說婚外戀的離婚損害賠償應是一種侵權責任,而非違約責任。那么“婚外戀”離婚損害賠償成立的實體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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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謂“依法合同成立”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那么共同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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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險法》第60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對于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那么代位求償權性質是什么以及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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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書遺囑成立的要件是什么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由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不能由他人代寫也不能打印。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的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以按照自書遺囑對待。遺囑的有效要件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遺囑能力。原則上應該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那么自書遺囑成立的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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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財產約定的成立要件:一、當事人雙方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對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權利以及當事人非法所得的財產也不得列入約定的范圍。規避法律的約定應認定為自始無效。那么夫妻財產約定的成立需要哪些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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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相對方具有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而請求方無過錯,此為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只有當夫妻一方的過錯而導致雙方離婚的,才需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也不予支持。此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三種不同情況: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那么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需具備哪些構成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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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應具備訂立合同的條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合同的書面形式更多的是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證據而出現。例如買賣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生效沒有特別約定,那么雙方當事人就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時,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也就是說,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生效要經過特別程序后才產生法律效力,這是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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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關于債務人對于第三人權力的范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僅限于到期債權,過于狹窄,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該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效能。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那么代位權成立要件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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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于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與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同屬侵權損害賠償,故精神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也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有損害后果,即因人格權益等有關民事權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財產上損害”——包括精神痛苦與肉體痛苦;2、有違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權益的侵權事實;3、侵權事實和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侵權人主觀上有故意和過失。故韓某的行為不符合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二“有違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權益的事實”存在。因此,袁某援引該條要求韓某進行精神損失賠償,從法律與事實上均無據支持。最后,法院判決駁回袁某的訴訟請求。那么精神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應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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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條件: (1)行為必須齊備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的基礎條件。 (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觀條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追究。實踐中,行為人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離開事故現場(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現場),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觀目的。 (3)客觀上有逃離的行為,且逃離行為可能影響到對被害人的救助、導致事故損失的擴大、妨害民警對事故的查處。如果行為人的“逃離”沒有影響其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之法定義務的履行,則不應認定其“逃離”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從而不應承擔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罰。
如何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 在實踐中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間借貸關系的構成要件。 一是借貸合意,即款項交付的原因必須是雙方認可的借貸行為,這也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雙方存在認識偏差或一方對借貸合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二是款項交付,即雙方應實際交付了合意中確定的金額,這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如借款未實際交付或實際交付數額與借款憑證載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交付情況認定法律關系成立與否、利息如何計算。 司法實踐中,對借款是否實際交付及交付數額的審查,已經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對借貸合意的審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且沒有統一標準,導致部分案件中“經手人”“介紹人”對非基于借貸合意的款項交付承擔償還責任。 因此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 法院會綜合審查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從而判斷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如何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 在實踐中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間借貸關系的構成要件。 一是借貸合意,即款項交付的原因必須是雙方認可的借貸行為,這也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雙方存在認識偏差或一方對借貸合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二是款項交付,即雙方應實際交付了合意中確定的金額,這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如借款未實際交付或實際交付數額與借款憑證載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交付情況認定法律關系成立與否、利息如何計算。 司法實踐中,對借款是否實際交付及交付數額的審查,已經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對借貸合意的審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且沒有統一標準,導致部分案件中“經手人”“介紹人”對非基于借貸合意的款項交付承擔償還責任。 因此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 法院會綜合審查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從而判斷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如何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 在實踐中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間借貸關系的構成要件。 一是借貸合意,即款項交付的原因必須是雙方認可的借貸行為,這也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雙方存在認識偏差或一方對借貸合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二是款項交付,即雙方應實際交付了合意中確定的金額,這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如借款未實際交付或實際交付數額與借款憑證載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交付情況認定法律關系成立與否、利息如何計算。 司法實踐中,對借款是否實際交付及交付數額的審查,已經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對借貸合意的審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且沒有統一標準,導致部分案件中“經手人”“介紹人”對非基于借貸合意的款項交付承擔償還責任。 因此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 法院會綜合審查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從而判斷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如何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 在實踐中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間借貸關系的構成要件。 一是借貸合意,即款項交付的原因必須是雙方認可的借貸行為,這也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雙方存在認識偏差或一方對借貸合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二是款項交付,即雙方應實際交付了合意中確定的金額,這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如借款未實際交付或實際交付數額與借款憑證載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交付情況認定法律關系成立與否、利息如何計算。 司法實踐中,對借款是否實際交付及交付數額的審查,已經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對借貸合意的審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且沒有統一標準,導致部分案件中“經手人”“介紹人”對非基于借貸合意的款項交付承擔償還責任。 因此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 法院會綜合審查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從而判斷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如何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 在實踐中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間借貸關系的構成要件。 一是借貸合意,即款項交付的原因必須是雙方認可的借貸行為,這也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雙方存在認識偏差或一方對借貸合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二是款項交付,即雙方應實際交付了合意中確定的金額,這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如借款未實際交付或實際交付數額與借款憑證載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交付情況認定法律關系成立與否、利息如何計算。 司法實踐中,對借款是否實際交付及交付數額的審查,已經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對借貸合意的審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且沒有統一標準,導致部分案件中“經手人”“介紹人”對非基于借貸合意的款項交付承擔償還責任。 因此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 法院會綜合審查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從而判斷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如何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 在實踐中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間借貸關系的構成要件。 一是借貸合意,即款項交付的原因必須是雙方認可的借貸行為,這也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雙方存在認識偏差或一方對借貸合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二是款項交付,即雙方應實際交付了合意中確定的金額,這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如借款未實際交付或實際交付數額與借款憑證載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交付情況認定法律關系成立與否、利息如何計算。 司法實踐中,對借款是否實際交付及交付數額的審查,已經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對借貸合意的審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且沒有統一標準,導致部分案件中“經手人”“介紹人”對非基于借貸合意的款項交付承擔償還責任。 因此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 法院會綜合審查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從而判斷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