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意定監護的成立要件

導讀:
即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因委托發生移轉,委托監護人只承擔過錯連帶賠償責任,其在盡到監護之責而無過錯時,被監護人之行為如依法律仍須由監護人負責時,則由法定監護人承擔。那么民法典意定監護的成立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因委托發生移轉,委托監護人只承擔過錯連帶賠償責任,其在盡到監護之責而無過錯時,被監護人之行為如依法律仍須由監護人負責時,則由法定監護人承擔。關于民法典意定監護的成立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意定監護的成立要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所謂意定監護,就是不同于法定監護,最大限度尊重公民權利的一種法律制度。而意定監護就是區別于法定監護的一種制度。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時候,選擇一個自己最信任的人,可以是親屬,也可以不是親屬,書面指定被委托者作為自己失能后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處置自己的財產、權利等。意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律對公民權利實現最大化的支持。一個人希望以什么方式離開這個世界,生病了救治到什么程度,需不需要過度醫療,都可以通過意定監護的形式讓其他人幫助自己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三條【意定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二、意定監護中的委托監護是什么
委托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托監護屬意定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將子女委托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依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委托監護不論是全權委托或限權委托,委托人仍要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確有過錯時,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即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因委托發生移轉,委托監護人只承擔過錯連帶賠償責任,其在盡到監護之責而無過錯時,被監護人之行為如依法律仍須由監護人負責時,則由法定監護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