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訴李某離婚糾紛案

導讀:
王某某訴李某某離婚糾紛案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上訴人:王某某,女。元,事后由于被告不回家居住,雙方常發生打架糾紛,被告共計向原告出具了欠其空床費4000元的欠條。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以上判決限原、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后被告缺乏家庭觀念,從2003年7月后經常不回家居住,且多次打傷原告,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那么王某訴李某離婚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某訴李某某離婚糾紛案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上訴人:王某某,女。元,事后由于被告不回家居住,雙方常發生打架糾紛,被告共計向原告出具了欠其空床費4000元的欠條。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以上判決限原、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后被告缺乏家庭觀念,從2003年7月后經常不回家居住,且多次打傷原告,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關于王某訴李某離婚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某訴李某某離婚糾紛案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
【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女。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與被告于1989年自由戀愛,1990年1月自愿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1993年生育一子。2000年7月因被告經常以工作忙為由不回家居住,原告對被告在外的交往產生懷疑,雙方約定如被告晚上12時至凌晨7時不回家居住,每1小時支付空床費10。元,事后由于被告不回家居住,雙方常發生打架糾紛,被告共計向原告出具了欠其空床費4000元的欠條。2004年2月15原告被被告打傷后到某某醫院治療,診斷為:輕型顱腦損傷,頭皮血腫,左中指皮膚裂傷,胸軟組織挫傷,鼻骨骨折,住院9天,用去醫療費1200.30元。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審判】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王某某與李某某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應準予離婚,原告認為被告有第三者和存在家庭暴力,要求被告賠償,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被告有第三者,而原告提供的病歷、處方證實被告將原告打傷屬實,本案存在家庭暴力,由于原、被告未離婚之前,其收入支出均視為共同財產,被告有過錯,可在處理財產時對原告適當照顧,因此原告要求賠償的請求不能成立,原告提出的空床費4000元屬精神賠償范疇,因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該費用可作為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予以主張。共同存款有證券公司的股金2.1萬元和單位股金1.5萬元,雙方對共同財產及共同存款的分割均享有權利,被告雖有過錯,但被告撫養子女,可適當多分。遂判決;一、準許王某某與李某某離婚;二、婚生子由被告李某某撫養,原告王某某從2004年9月起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100元;三、位于某某處房屋一套歸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給付原告王某某房屋折價款5萬元;位于某某處房屋一套由原告王某某承租使用;四、證券公司的存款2.1萬元,原告王某某分得1.1萬元,被告李某某分得1萬元(此款由原告給付被告);單位股金1.5萬元,原告分得7500元,被告分得7500元;五、家庭其它財產,被告分得長虹21寸彩電1臺、佳迪窗式空調1臺、小鴨圣吉奧洗衣機1臺、五開門衣柜1個、雙人床1張、書柜1個、桌子2張、板凳4個、容聲電冰箱1臺;原告得長虹2p柜式空調1臺、長虹34寸彩電1臺,木沙發1套、電視柜1套、單人床1張、桌子1張、凳子4根、梳妝柜1個;各人的衣物歸各人所有;六、共同債務2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擔1000元;七、被告給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八、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以上判決限原、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50元,其它訴訟費用2268元,共計2318元,由原告負擔1000元,被告負擔1318元。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上訴稱:原審認定有證券公司存款2.1萬元不屬實,該款早已取出用于共同生活;2.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是被上訴人造成的,請求共同財產全部歸本人所有;3.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3650元,婚姻過失賠償5萬元,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支付空床費4000元。
被上訴人答辯稱:上訴人受傷住院并非本人打傷,而是上訴人自傷自殘所致,證券公司存款2.1萬元屬實,夫妻感情破裂不是我的過錯造成的,因此不同意賠償,請求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后被告缺乏家庭觀念,從2003年7月后經常不回家居住,且多次打傷原告,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告要求離婚,依法應予準許。原告提出空床費4000元應予主張,由于該筆費用是指原告與被告在婚姻關系期間,一方不盡陪伴義務,另一方給予一定補償的費用,名為空床費,實為補償費,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規定,應屬有效約定,依法應予主張,上訴人提出過失賠償及醫療賠償的問題,由于被告將原告打傷屬實,原告稱被告受傷系自傷自殘,但無證據證實,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應予認定,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損失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醫療費應主張住院費1200.30元,精神損失費可酌情主張2000元。原告稱證券公司的存款2.1萬元已全部用完,由于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實此筆費用用于雙方共同生活,因此該項請求依法不能成立。至于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鑒于婚生小孩由被告撫養,且原審判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并無不當,該項判決應予維持。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原審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項;
二、變更原審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七項為;李某某給付王某某精神損失費2000元;
三、李某某給付王某某補償費4000元;
四、李某某賠償王某某醫療費1200.30元;
一審訴訟費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1134元,合計1184元,由王某某負擔400元,李某某負擔784元。
【評析】
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為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下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確立的一項制度。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損害賠償的發生必須滿足兩個重要的條件:一是損害賠償與離婚有因果關系,即只有因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也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當事人一方犯有法定過錯,即必須是一方當事人犯有法律規定的四種過錯時,另一方才能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原告認為被告有第三者和實施了家庭暴力,但對被告有第三者的主張卻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而被告又加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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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訴李某某離婚糾紛案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
【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