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訴姬某離婚糾紛案

導讀:
黃某某訴姬某某離婚糾紛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糾紛原告:黃某某,女。被告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間感情,為維護原告權益,特訴請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個人債務個人承擔,被告承擔訴訟費。被告婚前被原告迷惑,婚后發現原告好逸惡勞,在網絡上談情說愛,夜不歸宿,不孝敬老人,被告同意離婚。訴狀稱“原告購買個人房產1套”完全是欺人之談。2004年2月12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同意離婚。被告辯稱,房子原產權屬被告和前妻曹某,離婚時,分歸被告所有,個人享有80%產權。那么黃某訴姬某離婚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黃某某訴姬某某離婚糾紛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糾紛原告:黃某某,女。被告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間感情,為維護原告權益,特訴請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個人債務個人承擔,被告承擔訴訟費。被告婚前被原告迷惑,婚后發現原告好逸惡勞,在網絡上談情說愛,夜不歸宿,不孝敬老人,被告同意離婚。訴狀稱“原告購買個人房產1套”完全是欺人之談。2004年2月12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同意離婚。被告辯稱,房子原產權屬被告和前妻曹某,離婚時,分歸被告所有,個人享有80%產權。關于黃某訴姬某離婚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黃某某訴姬某某離婚糾紛案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糾紛
【案情】
原告:黃某某,女。
被告:姬某某,男。
原告訴稱:原告原籍河南,與被告通過網絡認識,后被告到河南與原告見面,騙取了原告的感情信任。原告于2003年春節后來被告處定居。2003年5月份購買個人房產1套。被告又多次從原告處借取大量現金。2004年2月份,雙方登記結婚。婚后,被告一反常態,不盡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在網頁發布征婚廣告。不履行以前為原告安排工作的承諾。不信任、尊重原告,偷取原告部分物品。被告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間感情,為維護原告權益,特訴請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個人債務個人承擔,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辯稱:一、“夫妻感情難以建立”的原因是原告的過錯造成。被告婚前被原告迷惑,婚后發現原告好逸惡勞,在網絡上談情說愛,夜不歸宿,不孝敬老人,被告同意離婚。二、原告訴稱的房產1套是被告與前妻共同購置本單位的房改房,后歸被告本人所有。訴狀稱“原告購買個人房產1套”完全是欺人之談。三、被告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原告來被告處后,雙方同居生活,被告的所有收入都交由原告管理,為證明支出情況,原告要求被告取錢時寫借、欠條字據,以后便于賬目平衡。被告當時不知是原告設的圈套。原告“靠打工生活”不會有“大量現金”。原告訴稱被告未履行為其安排工作的承諾亦不屬實。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通過網上認識、戀愛。2003年春節后原告從河南來到被告處與被告同居生活。2004年2月12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同意離婚。
原告黃某某的婚前財產有:微波爐1個、冰箱1個、音箱1套、電視1個、VCD1個、電視櫥1個、小木床1個、電腦桌1個(原告已拉走)、書柜1個、餐桌1個、煤氣灶1個、床上用品及隨身衣物1宗、窗簾4套、功放1套、席夢思床1張、皮沙發1套、吸塵器1個、格力空調1個。被告的婚前財產有連邦椅1套、茶幾1個、熱水器1個、洗衣機1個。
當事人對下列事實有爭議:
一、關于房產問題,原、被告婚前婚后一直居住著縣城文化路平房1套。原告主張該房系其婚前個人購買,理由是:我與被告同居兩個月后,被告讓我看了他的離婚手續,說可把他的房子轉到我名下。這樣,我給了被告2600元的過戶款,以賣房名義辦的過戶手續。房產證上是我個人的名,房產證被被告拿走。對以上陳述,被告不予認可。被告辯稱,房子原產權屬被告和前妻曹某,離婚時,分歸被告所有,個人享有80%產權。與黃某某同居后,黃提出要買樓房賣平房,但以80%的產權賣房不合算,就又辦了100%產權的手續。因與前妻離婚,打算再跟原告結婚,就將房產證辦成了原、被告兩人的名字。過戶費2600元是被告出資,房產證不在自己手中。為此,被告提供以下證據:(1)在1995年向單位交建房集資款2萬元的收費專用收據。(2)2003年4月原、被告辦理房產證時交資產評估費2600元的票據、繳款人為姬某某。(3)被告單位出具的姬某某與前妻曹某在1995年購房確權給姬某某直到現在未辦理退房、退款等實質性產權變更事實的證明。(4)被告與前妻曹某離婚協議書,證明房子分歸姬某某個人。(5)縣政府(1998)8號文件,證明職工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即應以家庭名義辦理)。法庭調取的證據:(1)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審批書證明、房屋所有權人是黃某某、姬某某;(2)已購公有住房換購申請審批表,證明該房的原產權單位是被告單位,原產權所有人是姬某某、曹某,申請換購人姬某某、曹某將房騰空后由被告單位另行分配給黃某某、姬某某。價格選擇為成本價。經質證,被告提供的證據及法庭調取的證據真實、有效,應予采信。
以上證據能證明本案爭議房產的集資、權屬、手續變更(所有權轉移登記、公有住房換購)等事實情況,但不能支持被告所述辦理房產轉移登記的事實和理由。
二、關于債權、債務問題。原告提供了以下字據:(1)“今欠到黃某某現金伍仟元整,姬某某,2003.6.16”。(2)“今欠現金肆仟元,姬某某”,沒有時間。以上兩張欠條經質證,系被告書寫出具。(3)原告主張借條的數額為4萬元,大寫字應是帶“亻”字旁的萬,被告認為是400元,大寫字是“佰”,經質證,按字體筆畫和一般常識分析,大寫的“萬”字應沒有“亻”字旁,大寫“佰”字帶有“亻”字旁,與被告出具的另一張字據大寫“萬”(不帶“亻”字旁)對比,該借條宜認定為400元。(4)“今欠收黃某某現金貳萬元整,姬某某”。原告主張是被告打的欠條,被告欠原告款2萬元。被告認為,這是被告看賬時發現賬上應收有2萬元,而不知原告挪用何處,所以就在賬本上記錄了欠收2萬元。經質證,“欠收”、“欠到”的含意不同,一般理解“欠到”是欠他人的,“欠收”是該收回而沒有收回,因此,該字據概念不清,應宜不予認定。(5)原告提供的被告交其單位的押金肆仟元是被告交給單位的競標款項,而非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6)原告主張被告書寫的證明是離婚時被告處置共同財產的意思表示。被告不承認證明系其所寫。經質證,該證明不具有實際意義。被告提供了原告在工商銀行的存折3張,以證明原告主張被告欠款的事實沒有根據:(1)2003年11月24日原告的存款結算清單,證明原告來被告處時的存款13000元。(2)存折憑證至2004年1月30日原、被告結婚前原告存折余款僅剩6000余元。(3)婚后至2004年6月17日,原告存折存款已有21953元,被原告取出。經質證,以上幾張存折雖能證明原告在不同時間上的存、取款事實,但不能說這些存款就是原告的全部財產,因此,被告以此抗辯不欠原告錢款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提供的還款通知,經質證,是被告未完成單位承包任務的數額21200元,并非是被告個人的借款行為,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亦難以查清,因此不宜認定為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
【審判】
某縣法院認為,原告黃某某訴請與被告姬某某離婚,被告不持異議,原告的離婚請求應予準許。原告主張婚前個人購買房產1套,但原告提供不出相關
......
黃某某訴姬某某離婚糾紛案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糾紛
【案情】
原告:黃某某,女。
被告:姬某某,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