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訴張某離婚糾紛案

導讀:
黃某某訴張某某離婚糾紛案——關于房屋的分割原告:黃某某,女。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被告支付損害賠償金5000元,訴訟費被告負擔。被告張某某對原告主張1990年未登記即同居生活、1996年補辦結婚登記、子女出生的情況及對原告主張離婚沒有異議。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請證人張某某出庭作證,經質證,證人所證事實是聽其子所述,原告亦無其他證據佐證,對其證言不予認定。那么黃某訴張某離婚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黃某某訴張某某離婚糾紛案——關于房屋的分割原告:黃某某,女。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被告支付損害賠償金5000元,訴訟費被告負擔。被告張某某對原告主張1990年未登記即同居生活、1996年補辦結婚登記、子女出生的情況及對原告主張離婚沒有異議。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請證人張某某出庭作證,經質證,證人所證事實是聽其子所述,原告亦無其他證據佐證,對其證言不予認定。關于黃某訴張某離婚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黃某某訴張某某離婚糾紛案
——關于房屋的分割
【案情】
原告:黃某某,女。
被告:張某某,男。
原告黃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1990年未登記就舉行結婚儀式,1996年3月補辦結婚登記,同年底生一女孩張×艷,后生一子在1周歲時夭折。1999年被告與其同村一婦女鬼混,到現在被告與其非法同居,并生一女孩;近幾年,被告不盡家庭義務,原、被告已分居5年之久,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被告支付損害賠償金5000元,訴訟費被告負擔。
被告張某某對原告主張1990年未登記即同居生活、1996年補辦結婚登記、子女出生的情況及對原告主張離婚沒有異議。但認為,原告所述離婚原因不屬實,被告從未與其他女人鬼混,原告趁被告不在家之機讓其娘家來人把家中的財產拉走,應予返還,孩子應由被告撫養,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無根據,訴訟費應由原告負擔。
法院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對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認為沒有違背法律規定,可予以支持。
法院同時查明:原告已做絕育手術。婚生女張×艷,現隨原告生活。
雙方對下列問題有爭議:(1)關于離婚原因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請證人張某某出庭作證,經質證,證人所證事實是聽其子所述,原告亦無其他證據佐證,對其證言不予認定。(2)關于共同房產的范圍問題,原告主張既包括婚后在堂子村前建設的房屋6間,也包括結婚時被告父母贈給的正房4間、大門1間。被告認可堂子村前房屋6間為婚后共同所建,‘結婚時所住房屋是老人所建,沒有贈給我們。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請媒人張某出庭作證。經質證認為,媒人的證言不能證實結婚時所住房屋為被告父母贈給雙方,該房屋不能認定為雙方共同財產。(3)關于共同債務問題。原告為證明其外欠債務,提請證人(債權人)黃某某等8人到庭作證。經質證,借款行為均為原告個人行為,被告并未知情,且未能提交其借款用途的合法證據,對上述債務一均不予認定。被告為證明其外欠債務,提交了由被告為債權人張某某等13人出具的欠條。經質證,被告的證人均未到庭,無法接受原告的質證,對被告提交的13份欠據,均不予認定。
【審判】
某縣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應予準許。婚生女張×艷現隨原告生活,原告且已絕育,原告主張由自己撫養孩子,由被告支付相應的撫養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在訴訟期間,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出售堂子村前夫妻共同房產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被告提交的2005年4月25日與張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被告在處理堂子村前6間房產時按18000元價格出售,說明被告認可房產價值18000元。原告對房產價值18000元無異議,并表示愿意按18000元要房,并按此價給付被告房產價值的一半。據此,可以支持原告的請求,由原告支付給被告相應價款。被告主張原告拉走面條機、攪面機未能提交有效證據,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和被告各自主張的共同債務均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證據,對原、被告各自主張的共同債務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主張損害賠償證據不足,對損害賠償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黃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孩張×艷由原告撫養,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內一次性給付孩子撫養費7482.39元。
三、被告張某某依法享有探望張×艷的權利。
四、婚后共同財產房屋6間(在堂子村前)歸原告所有,原告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給付被告張某某房屋價款的一半9000。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95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三方面的問題:關于離婚原因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關于共同房產的范圍問題;關于共同債務問題。
一、關于離婚原因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離婚的原因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綜合考慮分析的因素之一,也是判斷夫妻雙方導致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系的主觀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要要件。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過錯方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四種情形: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本案中,原告起訴離婚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認為被告與同村一婦女同居,并生育一女,被告近幾年不盡家庭義務。原告認為被告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屬于被告方有過錯,但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原告方對其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請證人張某某出庭作證,但經過質證,證人所證事實尚不能充分證明原告的主張和待證事實,原告亦無其他證據佐證其觀點,所以,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要求被告承擔損害賠償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審理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共同房產的范圍問題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而且將終止夫妻之間原來的財產共有關系,因而產生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我國,法定財產制是限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僅限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而不是一方個人財產或者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規定了夫妻一方財產的范圍:“(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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