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訴魏某非法同居糾紛案

導讀:
雷某某訴魏某某非法同居糾紛案——與同居關系有關的案件原告:雷某某,女。雷某某與魏某某于1985年8月經人介紹認識,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間所創造的財產應為共同財產;雷某某在與前夫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又與魏某某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生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魏某某在得知雷某某有前夫的情況下,未到有關部門進行控訴,而仍與其同居,雙方對該重婚事實均有過錯。現雷請求離婚,魏同意離婚,應予照準。要求追究雷某某的重婚責任,不是本案的審理范圍,可向有關部門反映,尋求解決。那么雷某訴魏某非法同居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雷某某訴魏某某非法同居糾紛案——與同居關系有關的案件原告:雷某某,女。雷某某與魏某某于1985年8月經人介紹認識,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間所創造的財產應為共同財產;雷某某在與前夫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又與魏某某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生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魏某某在得知雷某某有前夫的情況下,未到有關部門進行控訴,而仍與其同居,雙方對該重婚事實均有過錯。現雷請求離婚,魏同意離婚,應予照準。要求追究雷某某的重婚責任,不是本案的審理范圍,可向有關部門反映,尋求解決。關于雷某訴魏某非法同居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雷某某訴魏某某非法同居糾紛案
——與同居關系有關的案件
【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
被告:魏某某,男。
雷某某與魏某某于1985年8月經人介紹認識,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1987年農歷正月初二生一男孩(戶口報為1988年),取名魏小×。期間雙方感情尚可,生活較美滿。1989年雷某某回娘家,隨后魏某某也到雷娘家,并得知雷在當地有前夫,但未到有關部門反映,亦未向有關部門提出解除與雷的夫妻關系。雙方自雷的娘家回來后仍在一起同居生活,經常為生活瑣事打架、生氣,導致感情破裂,雷提出與魏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撫養婚生子魏小只。魏同意與雷離婚,不同意分割共同財產,并要求撫養婚生子魏小×。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有:位于所居住地某某村村中所建偏房兩間;垅門及院墻;1994年在村路邊所建平房及簡易房包括院落1處;1989年買高某某5匹柴油機改裝手扶車1輛;1994年買彈花機1部;1996年買打麥機1臺,發電機1臺;1994年和魏遂亭以2800元價格合伙買變壓器1臺;1998年買被套機1部;2000年、2001年先后買2臺榨油機;2000年與他人合伙買中巴車1輛現又賣出歸還欠款,電焊機1臺,自做脫殼機1臺,磚4萬塊。雙方各自所負債務,對方互不認可,且無直接證據佐證。另查明:雷某某于1994年6月在某省與前夫羅某辦理了離婚手續,現羅某已死亡。
原告雷某某訴稱:1985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和被告魏某某同居生活,并于1987年農歷正月初二生一男孩,現魏某某多次把其趕出家門,致使雙方感情完全破裂;請求判令與被告離婚,撫養婚生子,請求魏某某支付撫養費及分割共同財產,并賠償損失。
被告魏某某辯稱:與雷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兒子,但雷有重婚行為,應追究雷的重婚責任。現同意與雷解除同居關系,但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應歸其所有,不同意分割給雷,并要求撫養婚生子,由雷支付撫養費。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雷某某與魏某某自1985年開始,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應視為事實婚姻。其夫妻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共同生活期間所創造的財產應為共同財產;雷某某在與前夫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又與魏某某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生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魏某某在得知雷某某有前夫的情況下,未到有關部門進行控訴,而仍與其同居,雙方對該重婚事實均有過錯。1994年5月,雷雖然與前夫辦理了離婚手續,消除了重婚行為,但夫妻間的感情未得到改善,雙方經常為瑣事吵鬧、打架,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現雷請求離婚,魏同意離婚,應予照準。婚生男孩魏小又現已年滿20周歲,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庭審中,魏小×表示愿隨其父魏某某生活,其選擇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照準。關于財產問題,雖然婚生男孩隨魏某某生活,但考慮到雷某某系殘疾,無支付撫養費的能力。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對家庭承擔責任大的一方的權益,雷不支付小孩撫養費,但在共同財產中魏某某應多分割。雷請求魏賠償損失,因其在共同生活過程中有過錯責任,故該請求不予支持。魏某某不同意與雷分割共同財產的理由,于法無據,理由不能成立。要求追究雷某某的重婚責任,不是本案的審理范圍,可向有關部門反映,尋求解決。雙方債權債務因均無有效證據證實,故本案不予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有關民事政策的規定,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6日作出判決:
一、原告雷某某與被告魏某某離婚。
二、婚生男孩魏小×由被告魏某某撫養,原告雷某某不承擔撫養費。
三、婚后共同財產彈花機1部、被套機1部、榨油機1臺、打麥機1臺、發電機1臺、‘磚2萬塊歸原告雷某某所有。坐落于所居住的村里的房產兩處,與魏遂亭合買變壓器中的份額、手扶車、電焊機、磚2萬塊歸被告魏某某所有。
四、駁回原、被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魏某某不服,遂上訴于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魏某某上訴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非法同居而非事實婚姻,被上訴人無權分割財產,請求判令非法同居期間財產歸上訴人所有,并由被上訴人承擔應分的債務,被上訴人支付雙方小孩撫養費每月60元。
二審查明的事實除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財產中榨油機一項為1臺外,其它查明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一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魏某某與雷某某在1985年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于1987年生一男孩,因雷某某原有丈夫,雖在1994年5月同前夫辦理了離婚手續,但該事實發生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故魏某某與雷某某之間應為非法同居關系。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應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魏某某稱雷某某無權分得財產并無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雙方對重婚事實均有過錯,原審雖對榨油機一項認定有誤,但對雙方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處理是比較適當的。魏某某在二審中雖舉出證據證明彈花機、被套機、發電機是雙方共同生活前由上訴人所購,但因同一審開庭筆錄中所做陳述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魏某某所稱債務,僅有證人證言,雷某某對此不予認可,因證據不足故本院不予審理,對撫養事宜,因被上訴人系殘疾人,原審從照顧婦女和弱智群體出發,判令被上訴人不承擔撫養費亦無不當。原審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于2002年11月27日作出判決。
一、維持(2002)鄧法民初字第某某某號民事判決書第四條。
二、撤銷(2002)鄧法民初字第某某某號民事判決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三、解除雷某某與魏某某的非法同居關系。
四、雷某某與魏某某所生男孩魏小×由魏某某撫養,雷某某不出撫養費。
五、雷某某與魏某某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彈花機1部、被套機1部、榨油機1臺,打麥機1部、發電機1部、磚2萬塊歸雷某某所有。坐落于所居住的村里的房產兩處及與魏遂亭合伙買變壓器中的份額、手扶車、電焊機、脫殼機、磚2萬塊歸魏某某所有。
【評析】
本案涉及的問題之一是原、被告之間的關系是事實婚姻還是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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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訴魏某某非法同居糾紛案
——與同居關系有關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