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某訴任某離婚糾紛案

導讀:
原告位某某訴被告任某某離婚一案,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任某某送達了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3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位某某及代理人鐘勤勇,被告任某某及代理人任傳政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故原告位某某主張離婚,本院不予支持。訴訟費300元,由原告位某某負擔。那么位某訴任某離婚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位某某訴被告任某某離婚一案,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任某某送達了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3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位某某及代理人鐘勤勇,被告任某某及代理人任傳政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故原告位某某主張離婚,本院不予支持。訴訟費300元,由原告位某某負擔。關于位某訴任某離婚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0)延民初字第339號
原告位某某,男,31歲。委托代理人鐘勤勇,河南思遠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任某某,女,31歲。委托代理人任傳政,河南法盾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位某某訴被告任某某離婚一案,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任某某送達了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3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位某某及代理人鐘勤勇,被告任某某及代理人任傳政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位某某訴稱,雙方相識一個多月即辦理登記手續,婚后發現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共同生活期間,被告曾兩次用菜刀砍傷原告,多年來原告處于極度的精神與經濟重壓之下,雙方的婚姻關系確無維持的必要,起訴要求離婚,撫養婚生女兒。被告任某某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口頭辯稱,雙方結婚時間較長,且生育一女兒,雙方感情較好,共同生活期間,被告患有精神病,夫妻雙方相互扶助的義務,在被告未治好病以前,不同意離婚。經審理查明:2001年元月7日原告位某某與被告任某某登記結婚,于2001年11月6日生一女兒,取名位甲,現隨原告位某某生活,原告位某某于2010年2月22日以雙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為由起訴來院,被告任某某認為雙方感情可以,不同意離婚。本院認為,和諧美好的婚姻關系依靠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經營,本案中原告位某某主張離婚,被告任某某認為感情較好,不同意離婚,鑒于雙方結婚時間較長,且生育有子女,雙方已建立一定的感情,只要雙方互諒互讓,珍視自己的婚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位某某主張離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不準予原告位某某與被告任某某離婚。訴訟費300元,由原告位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姜志霞審判員張某某人民陪審員王明先
二○一○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袁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