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訴趙某婚內借款糾紛案

導讀:
孫某某訴趙某某婚內借款糾紛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糾紛原告:孫某某,女。原告孫某某訴稱:其與被告系夫妻關系。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上述款項?,F二人已復婚,復婚時雙方講明是無條件復婚,故二人之間不存在任何債務糾紛。經審理查明,1981年2月25日原告孫某某與被告趙某某登記結婚,1998年11月4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當時雙方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孫某某借給趙某某的5萬元錢,趙某某在兩年內還清。原、被告在離婚時一致同意,由被告在兩年內向原告還借款5萬元,這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示,應予以認可。那么孫某訴趙某婚內借款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孫某某訴趙某某婚內借款糾紛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糾紛原告:孫某某,女。原告孫某某訴稱:其與被告系夫妻關系。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上述款項?,F二人已復婚,復婚時雙方講明是無條件復婚,故二人之間不存在任何債務糾紛。經審理查明,1981年2月25日原告孫某某與被告趙某某登記結婚,1998年11月4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當時雙方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孫某某借給趙某某的5萬元錢,趙某某在兩年內還清。原、被告在離婚時一致同意,由被告在兩年內向原告還借款5萬元,這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示,應予以認可。關于孫某訴趙某婚內借款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孫某某訴趙某某婚內借款糾紛案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糾紛
【案情】
原告:孫某某,女。
被告:趙某某,男。
原告孫某某訴稱:其與被告系夫妻關系。1998年11月協議離婚,離婚時被告許諾兩年內向原告還清借款5萬元。但被告僅歸還13400元,下余36600元拖欠至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上述款項。
被告趙某某辯稱:當時與原告是假協議離婚,為的是向單位要房子。現二人已復婚,復婚時雙方講明是無條件復婚,故二人之間不存在任何債務糾紛。
經審理查明,1981年2月25日原告孫某某與被告趙某某登記結婚,1998年11月4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當時雙方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孫某某借給趙某某的5萬元錢,趙某某在兩年內還清。2001年1月24日、3月17日,被告兩次共歸還原告12400元,且在原告2001年3月21日所出具的收款條上簽了名。2002年9月二人復婚。2003年3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還款1000元,并再次在原告出具的收款條上簽名。余款36600元被告至今未還,2003年2月,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欠款36600元。
【審判】
某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在離婚協議書中對債權、債務的數額及還款時間均作出了明確約定?,F二人雖已復婚,但復婚前后,被告三次償還部分債務,其關于與原告約定無條件復婚、彼此間不存在任何債務的辯稱不能成立,且其亦未提供二人復婚后對此筆債務作出重新約定的相關證據,故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然存在,被告對下余欠款負有繼續償還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歸還下余欠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作出判決,判令被告人在本判決生效后6個月內以其個人所有財產償還原告孫某某36600元。
【評析】
這起發生在夫妻之間的借款案件在生活中實屬罕見?!痘橐龇ā返谑藯l規定了何種情形為夫妻一方財產的情況,這就從法律上肯定了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獨立財產存在的合法性。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如果該所借款項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借款方應當償還借款。但是,本案借款發生在雙方簽定離婚協議書時,還款一部分發生在雙方離婚期間,此后,雙方又復婚,被借款方在復婚后,又要求借款方返還剩余借款,這些事實使本案在案情上顯得有些復雜。
原、被告在離婚時一致同意,由被告在兩年內向原告還借款5萬元,這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示,應予以認可。這5萬元款項應屬于原告的個人債權,被告的個人債務。在離婚后,被告陸續償還了一部分所借款項。問題是在此后雙方又復婚,這個時候,剩余的借款應否償還呢?這個問題的關鍵還是那筆借款的性質。我們認為,雖然當事人已經復婚,但是那筆借款尚未償還的剩余部分的性質不因復婚的事實而起變化。依然是原告的個人債權,因此,被告依然應當償還。這里會發生又一個問題,即雙方已經復婚,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有沒有道理呢?沒有。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會損害原告的利益,因為,這筆借款是屬于雙方的個人債權、債務,只能用雙方個人獨立的財產償還。法院最后判決丈夫以獨立的個人財產來償還其在婚前欠妻子的債務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