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夫妻之間借款如何處理

導讀:
此種情況常發生在夫妻間玩笑時所寫,此種借條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對于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婚內借款,借款人需要全額償還借款本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那么婚內夫妻之間借款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種情況常發生在夫妻間玩笑時所寫,此種借條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對于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婚內借款,借款人需要全額償還借款本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關于婚內夫妻之間借款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內夫妻之間借款如何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內夫妻之間借款有按民間借貸處理,還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樣的爭論,在法院審理中會考慮以下方面確定:
(1)是否實際發生了借款的事實,如僅書寫了借條而無實際借款行為,則借款關系不存在。此種情況常發生在夫妻間玩笑時所寫,此種借條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
(2)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婚內借款。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與支配,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對于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婚內借款,借款人需要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3)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婚內借款。因借款來源系夫妻的共同財產,在無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應按照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在離婚時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
(4)婚內的借款屬于貸款人婚前個人財產。因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借款人應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相關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之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