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借款離婚后需要償還

導讀:
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法規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離婚財產分割中需注意事項2009年3月,郭某與趙某登記結婚。同年7月的一天,郭某以經營虧損需要資金周轉為由,要向妻子趙某借錢,趙某擔心郭某生意失敗到時候血本無歸,非要趙某寫下借條。離婚后,趙某多次找到郭某要求歸還借款,但郭某均借故拒絕,無奈之下,趙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郭某償還借款50000元。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郭某認為該借款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應當歸還。趙某借錢給郭某,雖是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郭某出具了借條,應視為雙方對部分財產的歸屬作出了書面約定,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那么婚內借款離婚后需要償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法規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離婚財產分割中需注意事項2009年3月,郭某與趙某登記結婚。同年7月的一天,郭某以經營虧損需要資金周轉為由,要向妻子趙某借錢,趙某擔心郭某生意失敗到時候血本無歸,非要趙某寫下借條。離婚后,趙某多次找到郭某要求歸還借款,但郭某均借故拒絕,無奈之下,趙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郭某償還借款50000元。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郭某認為該借款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應當歸還。趙某借錢給郭某,雖是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郭某出具了借條,應視為雙方對部分財產的歸屬作出了書面約定,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關于婚內借款離婚后需要償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給另一方打了一張借條。后雙方離婚,打借條的一方是否應當償還?近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法規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
離婚財產分割中需注意事項
2009年3月,郭某與趙某登記結婚。同年7月的一天,郭某以經營虧損需要資金周轉為由,要向妻子趙某借錢,趙某擔心郭某生意失敗到時候血本無歸,非要趙某寫下借條。郭某急于用錢,遂向趙某出具了一張借款50000元的借條。后兩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就夫妻財產進行了分割,但未對該借款作出約定。離婚后,趙某多次找到郭某要求歸還借款,但郭某均借故拒絕,無奈之下,趙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郭某償還借款50000元。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郭某認為該借款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應當歸還。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趙某借錢給郭某,雖是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郭某出具了借條,應視為雙方對部分財產的歸屬作出了書面約定,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因此,趙某要求郭某償還借款的請求應受到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