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背著老婆在單位借款離婚由誰償還

導讀:
但在協商分割財產的過程中,謝某提出,婚后為跑業務曾向所在單位借款1OOOO元,至今尚未償還。李某認為,該項債務屬于謝某的個人債務,應由其本人償還,自己不知情也不應承擔。兩人因此發生爭執,訴至人民法院。律師點評《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何謂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謂為夫妻共務,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處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負的債務。債務人有權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償全部債務。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那么老公背著老婆在單位借款離婚由誰償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在協商分割財產的過程中,謝某提出,婚后為跑業務曾向所在單位借款1OOOO元,至今尚未償還。李某認為,該項債務屬于謝某的個人債務,應由其本人償還,自己不知情也不應承擔。兩人因此發生爭執,訴至人民法院。律師點評《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何謂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謂為夫妻共務,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處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負的債務。債務人有權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償全部債務。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關于老公背著老婆在單位借款離婚由誰償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債務問題詳解
夫妻債務糾紛解決
三年后,二人經過協商決定結束婚姻關系。但在協商分割財產的過程中,謝某提出,婚后為跑業務曾向所在單位借款1OOOO元,至今尚未償還。該項債務應由李某與其共同承擔。李某認為,該項債務屬于謝某的個人債務,應由其本人償還,自己不知情也不應承擔。兩人因此發生爭執,訴至人民法院。
律師點評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何謂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謂為夫妻共務,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處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負的債務。
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有以下三個構成要件:
(一)這些債務是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包括撫養子女、贍養老人、醫療疾病、建造房屋、購置家用物品所負的債務,也包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為共生活目的或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如果一方或雙方不是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負的債務則應為個人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二)這種債務是連帶之債。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除雙方另有約定之外,對于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這種對財產共同所有的關系和平等的處理權,決定了夫妻對共同債務不分份額地平等地承擔償還義務。債務人有權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償全部債務。夫妻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債務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了滿足自己生產經營的需要和個人生活的需要所負的債務
(三)這些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本案中,謝某與李某結婚后,謝某在項巖機器設備廠做業務員,李某沒有工作,在家操持家務,謝某的勞動收入用于維持夫妻和家庭的共同生活。謝某在工作期間,為工作的需要向所在單位借款所負的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屬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