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訴呂某離婚糾紛案

導讀:
王某某訴呂某某離婚糾紛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糾紛原告:王某某,女。后雙方亦未辦離婚手續。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雙方的婚前財產各歸己有,婚后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另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證據不充分,本案不予支持。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四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呂某某離婚。本判決書送達后,原告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經審查后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那么王某訴呂某離婚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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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訴呂某某離婚糾紛案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糾紛
【案情】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呂某某,男。
經審理查明:1990年10月,原、被告自由戀愛,1994年9月登記結婚。1995年3月15日生一男孩呂×。后因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中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夫妻感情日漸淡薄,雙方自1999年4月分居至今,生活中互不關心照顧,2000年3月12日雙方協議離婚時表示,離婚后,男方付女方4萬元,并出具欠條載明:“欠條,今欠到王某某現金肆萬元整,貳年內付清(2000年底先付壹萬元),呂某某2000年3月12日”。后雙方亦未辦離婚手續。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另查明,原告婚前財產有被子8條、組合柜1套、雙人床1張;被告婚前財產有被子8條、沙發1個;雙方共同財產有王牌彩電1臺、水仙牌雙缸洗衣機1臺、輕騎100摩托車1輛、影碟機1部、紅日牌功放機1臺、音箱1對、空調1臺、席夢思床1張。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外出做生意,向原告之姐王紅借3000元。
原告提供證據有:1.欠條2張,以證明被告欠原告及其姐款情況;2.照片2張,以證明被告有第三者;3.離婚協議書1份,以證明被告與原告協議離婚時的情況。
原告訴稱:1.要求與被告離婚;2.婚生男孩由我撫養;3.賠償我精神損失費5000元;4.婚姻期間的債務3000元由被告承擔,另欠我4萬元歸還我;5.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我同意離婚,但孩子應跟著我,原告所說我欠她4萬元根本不存在。
【審判】
某市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雖結婚多年,但因雙方性格差異較大,致使在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且雙方自1999年4月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樯泻杀桓鎿狃B為宜,原告承擔適當的孩子撫養費。雙方的婚前財產各歸己有,婚后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2000年3月12日雙方協議離婚時曾有約定,離婚后,男方付給女方4萬元,后雙方和好亦未辦理離婚手續,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欠自己的4萬元的事實不存在,本院不予支持。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外出做生意,借原告之姐王紅3000元應由其負責償還。另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證據不充分,本案不予支持。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四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呂某某離婚。
二、婚生男孩呂×由被告撫養,原告給付被告兒子撫養費6780.84元,于2002年12月31日給付3000元;2003年12月31日給付3780.84元,待兒子年滿18歲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三、被告撫養孩子期間,原告有探望的權利。
四、原告婚前財產被子8條、組合柜1套、雙人床1張歸其所有;被告婚前財產被子8條、沙發1個歸其所有。
五、雙方共同財產中王牌25英寸彩電1臺、水仙牌雙缸洗衣機1臺、輕騎100型摩托車1輛、空調1臺歸原告所有;紅日牌功放機1臺、影碟機1臺、音箱1對、席夢思床1張歸被告所有。
六、被告外出做生意借原告之姐王紅3000元,由被告負責償還。
七、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四、五、六條判決書生效后3日內履行完畢。
本案受理費50元,實際支出費用350元,共計400元,原、被告各承擔一半。
本判決書送達后,原告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經審查后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中有一個問題值得特別注意,那就是原、被告在協議離婚時,曾經約定,離婚后,男方付給女方4萬元,并寫有欠條。這里男方之所以承認欠對方4萬元,就是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因此,這是一個附條件的行為。后來雙方和好了,所附帶的條件消失了,所以,男方也就沒有了還款的義務。至于后來雙方又因離婚事宜訴至法庭,那是另外一件事,與前面的4萬元已經沒有關系。所以,原告不能以前一個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要求對方還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