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訴夏某支付離婚欠款案

導讀:
同時被告夏某給原告李某出具的內容為“茲有夏某欠李某離婚款20萬元。欠款人夏某”的欠條一張。原告李某與被告夏某于1999年5月13日在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離婚雙方在調解中經協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該行為說明原告李某以竊取手段獲得的欠條其來源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而在訴訟中原告李某對其要求夏某支付20萬元離婚款的主張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夏某償還欠款的請求因無證據證明而不能成立。那么李某訴夏某支付離婚欠款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時被告夏某給原告李某出具的內容為“茲有夏某欠李某離婚款20萬元。欠款人夏某”的欠條一張。原告李某與被告夏某于1999年5月13日在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離婚雙方在調解中經協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該行為說明原告李某以竊取手段獲得的欠條其來源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而在訴訟中原告李某對其要求夏某支付20萬元離婚款的主張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夏某償還欠款的請求因無證據證明而不能成立。關于李某訴夏某支付離婚欠款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李某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成都高新區桂溪鄉。委托代理人周山蓉新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劉建四川蜀臺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夏某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漢族住成都高新區桂溪鄉。委托代理人曠源成都市錦江區四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審級一審審判機關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獨任審判員王曦。審結時間1999年6月19日。二訴辯主張原告人訴稱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于1998年6月協商離婚時被告同意支付現金20萬元給原告原告當時考慮被告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故同意由被告親筆書寫因離婚欠款20萬元的欠條一張后被告未按欠款條履行預付義務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離婚款人民幣20萬元。被告夏某及委托代理人辯稱被告夏某與原告李某于1999年6月經法院主持調解辦理離婚已對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達成協議并領取法律文書故不同意支付離婚款20萬元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三事實和證據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原告李某與被告夏某原系夫妻。被告夏某與原告李某于1998年6月9日協商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并在協議書簽字。同時被告夏某給原告李某出具的內容為“茲有夏某欠李某離婚款20萬元。欠款人夏某”的欠條一張。后該欠條由被告夏某放入保險柜。在庭審中原被告對上述事實均無異議。原告李某與被告夏某于1999年5月13日在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離婚雙方在調解中經協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對被告夏某曾出具欠離婚款人民幣20萬元欠條的問題原告并未向法院提出主張。離婚后原告李某砸開保險柜將欠款條取走要求被告夏某按其所出具的欠款條償還離婚款人民幣20萬元未果遂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被告夏某于1998年6月9日出具的欠款條一張。2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1999高新民初字第392號民事調書。四判案理由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1雙方在法院協議離婚時對先前有關財產處理的協議作了變更。98年6月原被告協商離婚時被告夏某出具的欠李某離婚款20萬元的欠條其性質是雙方對財產處理的約定。1999年6月原被告在法院辦理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進行協商處理時原告未就98年6月與被告協商離婚時被告出具20萬元離婚款欠條的事實提出主張因此當雙方簽名領取調解書后該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應視為原被告雙方已對98年協議離婚時的有關財產約定作了變更而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重新分割。2原告李某提供的證據來源不合法。原告李某支持其訴訟請求的唯一證據是由被告夏某書寫并簽名的一張欠條。一個合法有效的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和法律性。就其法律性而言是指只有依法定程序收集和認定的證據事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案件庭審中原告承認了砸開被告保險柜取走由被告保管的欠條的事實。該行為說明原告李某以竊取手段獲得的欠條其來源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而在訴訟中原告李某對其要求夏某支付20萬元離婚款的主張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夏某償還欠款的請求因無證據證明而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