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多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的有效期不是按照離職時間算,而是按照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有效期一年。但是如果是因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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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有效期不是按照離職時間算,而是按照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有效期一年。但是如果是因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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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種認知可以說是一種比較大的經營風險。除了雙倍工資之外,員工如果以“公司未簽勞動合同”為由被迫離職,申請經濟補償金,能得到支持嗎?2021年5月9日,曹某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二審法院認為,2021年5月9日,曹某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因此本案屬于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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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二)因為單位違法在先,書面提出離職后可以隨時辭職,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支付加班工資等;(三)如果單位扣押工資、押金、年終獎等,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可以一起申請;(四)搜集一些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工裝、工作證、工作牌、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或者其他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那么沒有勞動合同離職時能要求補償金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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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新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離職需提前幾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那么試用期離職提前幾天提出申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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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沒辦離職手續直接走后果是: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那么未申請離職走掉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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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被公司辭退了還自己簽了離職申請的那幾乎就變成了自己主動離職了就拿不到被辭退的“雙倍賠償”了。雖然你是被用人單位給辭退的但是就算你去走法律程序由于對方有你簽的離職申請而你也很難找到對方主動辭退你的證據因此整個過程對勞動者都是很不利的。因此如果遇到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情況一定要注意,不要在收到賠償金之前主動寫辭職報告。給你是公司有良心不給也不違法畢竟你交了辭職報告,就是主動辭職公司不用給你賠償金。如果被辭退的話用人單位應該怎么賠償呢如果你接受離職的話屬于協議離職是賠N1個月工資。月工資標準的計算方式是,以勞動關系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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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提出離職申請后,勞動者在未正式離職之前,都需要工作的,如果用人單位招聘到繼任者的,應該做好工作交接后再離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那么申請離職以后還需要上班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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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到工資結算日,梁某去領取工資時,該公司卻以其未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私自離職為由,拒絕支付其工資,梁某不同意,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投訴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由此可見,該公司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本身就是違法的,勞動者有權隨時辭職,無需提前一個月申請,而該公司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梁某工資顯然是不對的。那么未簽勞動合同無需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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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無限辭職權。無論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主動辭職還是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勞動者辭職都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書面形式。那么申請離職需要審批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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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是協商解除,是不需要寫申請書的。寫離職申請書,一般是員工向公司提出離職時提供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結果是確定的。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請求后果卻完全兩樣: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請求的,用人單位則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寫書面申請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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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不給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么沒簽合同主動離職可以申請補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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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應在六十日內提交仲裁申請,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者辭職后,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那么離職后提出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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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新的一年,新的形象。一年走過發現不想再在原來的公司上班了,準備在春節假期結束之后就申請離職,辦理離職手續。那么春節假期后辦理離職,勞動薪酬怎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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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計算離職補償金時,平均工資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補貼津貼、提成和獎金。員工當月工資按正常月薪申報,不與解除合同補償金合并申報。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那么勞動者申請辭職如何補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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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在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申請辭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我國《勞動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從《勞動法》的立法情況看,其是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除此之外,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包括勞動者自愿向用人單位辭職的情況。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自愿辭職后其沒有權利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那么自愿離職申請書單位給補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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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法律師答疑所謂工資,是指勞動者通過勞動從其所在用人單位獲得的全部勞動報酬,包括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因此,與單位間約定的津貼也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因津貼問題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镀髽I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一)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 、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那么津貼爭議能否申請勞動仲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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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長達三年多的訴訟,終于雙方達成一致,一同到民政局預約,一大早陪當事人一起來辦理離婚登記申請,希望未來一個月一切順利
調解時,通過努力爭取,可以達成如下訴求,這些,都是判決不可能達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歡喜: 1、孩子撫養費給付周期可以寫到23周歲; 2、孩子撫養費可以拆分成生活費、教育費來寫; 3、爭取三套房屋中的兩套,而不用給對方房屋折價款; 4、存款不用給對方分割,對方還要倒給我們補償款; 5、款項可以分期給付,擔心對方違約,可以約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額給付,則剩余款項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請強制執行; 6、可以約定孩子對雙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項目負責人離職,還能要回錢嗎?要賬路漫漫、時間不等人,陸先生已將近70歲的年紀,折騰了將近快10年了,依然沒有解決這個要賬難題!2023年3月,陸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來幫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幫助陸先生收集有力證據,因為工程距今時間久遠,需要迅速啟動立案程序。 庭審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對陸先生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工程是自己的項目部員工完成的。對此,天用律師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轉賬記錄和會議紀要,證明陸先生是實際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等多份資料,法院讓建筑工程公司核對賬目,但其也沒對出來,因此對方啞口無言。 最終法官按照天用律師的訴訟請求,全額支持了我方當事人主張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計225萬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審勝訴!歷時僅3個月,將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F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雙方均為中國國籍,但結婚證是在國外領取,感情破裂后如何離婚?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申請法院調解離婚
勞動爭議糾紛申請仲裁期間和起訴期間有何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