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離職申請書單位給補償嗎

導讀:
對于在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申請辭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我國《勞動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從《勞動法》的立法情況看,其是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除此之外,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包括勞動者自愿向用人單位辭職的情況。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自愿辭職后其沒有權利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那么自愿離職申請書單位給補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在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申請辭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我國《勞動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從《勞動法》的立法情況看,其是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除此之外,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包括勞動者自愿向用人單位辭職的情況。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自愿辭職后其沒有權利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關于自愿離職申請書單位給補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在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申請辭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我國《勞動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從《勞動法》的立法情況看,其是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除此之外,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包括勞動者自愿向用人單位辭職的情況。從權利行使的角度看,當勞動者自愿辭職時,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知道這種行為的后果,這就是要放棄勞動法上規定的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的經濟補償權;從現實情況看,有絕大多數的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辭職,是因為其找到了薪金更高或者有其他優惠條件的崗位,當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并不擔心自己的生計,不擔心生活來源,如果在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還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顯然有違勞動法設立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初衷。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自愿辭職后其沒有權利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些用人單位為逃避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詐手段,迫使勞動者自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既失去工作,又得不到經濟補償,這顯然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