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社保離職后如何補償

導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屬于勞動者提出辭職后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雖然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同時,如果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費且無法補繳而造成勞動者待遇損失的,勞動者依然有權追償。那么未繳納社保離職后如何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屬于勞動者提出辭職后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雖然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同時,如果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費且無法補繳而造成勞動者待遇損失的,勞動者依然有權追償。關于未繳納社保離職后如何補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屬于勞動者提出辭職后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該種情形下,只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雖然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同時,如果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費且無法補繳而造成勞動者待遇損失的,勞動者依然有權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