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下公司前兩年都是12月底發放年終獎。然后我提的離職今年12月31日走,被公司告知年終獎延期,之前沒發任何通知,有辦法能拿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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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未對年終獎作出規定,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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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又臨近年底,不少勞動者紛紛打探今年年底公司會不會發年底雙薪,有的勞動者就疑問難道不是發年終獎嗎?年終雙薪與年終獎的相同之處在于不強制支付,但年終雙薪與月收入掛鉤,一般與一個月工資等額,或只是月工資的基本薪資部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發放年底雙薪,這不是一項法定義務。比如有的企業規定,員工要拿到年底雙薪,必須符合幾個條件:員工當年度必須在公司服務期滿三個月;發放雙薪當日必須仍在公司工作;最主要的一條,員工在發雙薪日前提出辭職或者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將不得享受年底雙薪。那么年底了,公司會不會發年底雙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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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根據個人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和公司業績結果,所發放的績效獎金,這時發放比例和數額的差距就體現出來了。通常情況下發放規則是公開的,如某某級別的目標獎相當于多少月的基本工資,但對每個人具體的績效評估結果各個企業的處理方法不一樣,有的對全員公開,有的不。通常是由老板決定的,沒有固定的規則,可能取決于員工與老板的親疏、取決于老板對員工的印象、取決于資歷,取決于重大貢獻等,通常不公開,民企多見。那么年終獎的發放形式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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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年底雙薪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十三薪”。第十三個月工資,也稱“年底雙薪”,是指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向個人多發放一個月工資。兩者區別在于,“十三薪”更能體現激勵的公平性;年終獎更能體現績效考核的結果。在用人單位關于“十三薪”和年終獎的規章制度制訂上,以下這三個問題請注意:第一:單位制訂的規章制度,不能違反依法制訂和公平合理的原則要通過民主程序制訂,并向職工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公司可以依法制訂“十三薪”的發放條件,但是不能把是否是正式工,作為十三薪的發放條件,否則就是違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則。那么“十三薪”和年終獎的規章制度制訂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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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重組以前的債務要還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而公司分立的,則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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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般而言,公司合同到期后,賠償的標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1.工資福利如果合同到期而未續簽,員工有權利要求公司支付未到期的工資、獎金、五險一金等福利,以及應支付的年終獎金或其他應得的補償,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合同到期后的賠償標準不僅僅取決于法律法規和企業政策,還與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協商和談判有關,4.其他補償合同到期而未續簽,員工還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其他補償,例如過渡期的工資、補償金、退休金、離職金、崗位安置費等,總之,公司合同到期后不續簽,需要支付的賠償標準是多方面的,需要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和企業政策來進行處理,3.未休假期的補償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享有帶薪假期,如果合同到期而未續簽,員工有權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假期的補償,公司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賠償如果一份公司合同到期了,但是員工和雇主都不想續簽,那么賠償問題就需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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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年終將一般都是在一年將要結束的時候發放,不同公司可能有不同的規定,但是總歸目的在于使公司員工借著年終獎勵的喜慶去過個好年。大概就是在每年的一二月份這樣。員工收到紅包之后,自己的錢包也瞬間的鼓了。但是,不要高興得太早。因為年終獎也是需要納稅的,具體的納稅方式根據時間的不同也是存在差別的。如果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放的話,年終獎的納稅方式依然按照原來的稅法執行,也就是除以12后,再分攤到各個月進行計算。而2019年1月1日之后發放的話,則會按照新的稅法計算,將這部分金額計入2019年所得除掉6萬元免額之后。那么年終獎什么時候發,年終獎要納稅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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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后公司股份的分配涉及多個層面的考量,包括股份的屬性認定、價值評估、分割方式選擇等,一、離婚財產分割原則與公司股份在探討離婚后公司股份如何分配之前,我們首先需要明確一點: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遵循平等原則進行分割,在離婚過程中,法院考慮到公司的運營和股權結構的穩定,判決了價值補償的方式進行股份分配,因此,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公司股份分割問題時,通常需要對公司法和婚姻法有深入理解的律師來細致分析,而離婚過程中,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分配往往是最棘手的問題之一,尤其是涉及到公司股份時,此案例體現了法官在具體案件審理時,會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力求公平、合理的解決離婚后公司股份的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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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債權人可以根據以下情況進行處理進行追討債權:1: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可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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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年終獎的發放將按照律所/公司年終獎管理辦法進行發放,即乙方如果在第一階段年終獎發放后,第二階段年終獎未發放期間辭職或被辭退,甲方將不支付第二階段年終獎”,“第五條:如果乙方工作表現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權支付部分年終獎或不支付任何年終獎;如果乙方在年終獎評定之前辭職或者被辭退,將不發放年終獎。” 2013年12月2日,王某提出辭職,王某在《恒都員工離職登記表》中填寫的離職原因為:“因個人不適應所里文化原因,提出離職。”王某認為該協議有關提前離職不發放年終獎的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故認為該協議部分無效。那么單位將年終獎清零合法嗎?如何維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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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作總結,是一個公司對一年工作優點與不足的總結,對公司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每一個職工在年終的時候都會要進行一個詳細的工作總結,擔保公司也不例外。擔保公司工作職工個人總結一、基本情況二、樹立風險意識三、不斷學習提升綜合素質四、改正不足,積極進取進入公司以來,自己在學習鍛煉中成長。防范和控制風險是擔保業務安身立命之本,是為中小企業服務和公司自身發展的前提,而要做到實實在在,降低風險,就必須讓出錯率降到最低,及時更進自己的工作方法,工作態度。加強與公司同事的溝通合作,做好各項工作的銜接過程。那么擔保公司工作總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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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后的數額。那么2020春節公司發年終獎,怎么交個人所得稅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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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夫妻離婚時,原則上應當平均分割共同財產。然而,對于公司股份這類特殊的財產形式,其分配方式并非一刀切。具體到公司股份,如果一方持有股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在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若股份為一方個人婚前財產或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則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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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粉絲問,河北男孩騎行被碾壓頭部致死,保險公司栽培嗎?這種情況首先要看責任劃分,只有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才會產出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才會理賠。機動車三者險屬于責任險,無責任往往不予理賠。但考慮到機動車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加上大眾交通意識還不太強,完全由機動車一方或者另一方承擔全責也不公允。所以有交強險,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承保了交強險的保險公司都要在交強險的賠強限額內先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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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導致家人死亡,家人該如何找肇事司機與保險公司賠償?
公司變更股東五十萬貨款還能要嗎?我給一家公司送了一批貨,這個公司呢欠了我五十萬塊錢,但這個公司的名稱和領導呢都變更了,如果說有這個貨款的合同,基礎的事實已經固定下來了。那現在就是你所擔心的就是對方的領導和名字都已經變了。這個在法律上還是很明確的,就是公司換領導換法人,然后并不影響你的這個責任的一個承擔,也就是變更之后的公司還是需要繼續來承擔這個債務的。那我就放心了,這個貨款是很容易能夠拿到錢的啊,先給對方發一份律師函,如果說對方不給的話,還是盡快的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不難,這個事很好解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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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