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將年終獎清零合法嗎?如何維權

導讀:
年終獎的發放將按照律所/公司年終獎管理辦法進行發放,即乙方如果在第一階段年終獎發放后,第二階段年終獎未發放期間辭職或被辭退,甲方將不支付第二階段年終獎”,“第五條:如果乙方工作表現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權支付部分年終獎或不支付任何年終獎;如果乙方在年終獎評定之前辭職或者被辭退,將不發放年終獎。” 2013年12月2日,王某提出辭職,王某在《恒都員工離職登記表》中填寫的離職原因為:“因個人不適應所里文化原因,提出離職。”王某認為該協議有關提前離職不發放年終獎的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故認為該協議部分無效。那么單位將年終獎清零合法嗎?如何維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年終獎的發放將按照律所/公司年終獎管理辦法進行發放,即乙方如果在第一階段年終獎發放后,第二階段年終獎未發放期間辭職或被辭退,甲方將不支付第二階段年終獎”,“第五條:如果乙方工作表現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權支付部分年終獎或不支付任何年終獎;如果乙方在年終獎評定之前辭職或者被辭退,將不發放年終獎。” 2013年12月2日,王某提出辭職,王某在《恒都員工離職登記表》中填寫的離職原因為:“因個人不適應所里文化原因,提出離職。”王某認為該協議有關提前離職不發放年終獎的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故認為該協議部分無效。關于單位將年終獎清零合法嗎?如何維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王某于2013年2月20日入職某律所,雙方簽訂了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的《律師聘用合同》。2013年10月17日,王某(乙方)與某律所(甲方)簽訂了《關于工資待遇的協議》,其中約定如下內容:“第三條:甲方將于2014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間,對于乙方的全年工作進行評定”,“第四條:如果乙方工作表現符合甲方發放獎金考核標準,甲方將根據乙方工作表現發放年終獎,并且不低于肆萬陸仟元。年終獎的發放將按照律所/公司年終獎管理辦法進行發放,即乙方如果在第一階段年終獎發放后,第二階段年終獎未發放期間辭職或被辭退,甲方將不支付第二階段年終獎”,“第五條:如果乙方工作表現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權支付部分年終獎或不支付任何年終獎;如果乙方在年終獎評定之前辭職或者被辭退,將不發放年終獎。” 2013年12月2日,王某提出辭職,王某在《恒都員工離職登記表》中填寫的離職原因為:“因個人不適應所里文化原因,提出離職。”王某認為該協議有關提前離職不發放年終獎的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故認為該協議部分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