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同意加班單位辭退合法嗎

導讀:
員工不同意加班單位辭退合法嗎
員工不同意加班單位辭退合法嗎?在很多單位,員工加班已經成了家常便飯,但如果員工不愿意加班,單位就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做是否違法呢?
員工不同意加班,單位辭退合法,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后延長工作時間。一般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1個小時,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3個小時。所以一般來說單位是可以安排加班的。但是前提是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如果勞動者不配合加班,單位以此理由為辭退,可能會涉及到違法辭退。
員工不同意加班單位辭退屬于違法解除
勞動者拒絕加班既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過失性辭退事由,也不屬于第四十條規定的無過失性辭退事由、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經濟性裁員。因此以拒絕加班為事由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需支付相應賠償金。
此外《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員工有權拒絕不合理要求
法官提醒,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不少企業將加班視為一種奮斗的企業文化,上升為員工考核的重要參考事項,甚至形成職場生存潛規則,殊不知已觸碰法律紅線。
從法律上來看,延長工作時間應是勞企雙方的一種帶有契約性質的協商結果。企業在行使用工自主權時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單方面 " 發號施令 ",更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侵害到勞動者休息權甚至生命健康權。
同時,面對用人單位的不合理要求,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