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加點應具備的條件

導讀:
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⑴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把延長工作時間的理由、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征得工會同意后,方可延長職工工作時間;⑶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勞動法》第61條和第63條分別作出規定,禁止對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合伙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職工執行國家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那么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加點應具備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⑴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把延長工作時間的理由、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征得工會同意后,方可延長職工工作時間;⑶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勞動法》第61條和第63條分別作出規定,禁止對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合伙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職工執行國家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關于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加點應具備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⑴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緊急生產任務,如不按期完成,就要影響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
⑵必須與工會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把延長工作時間的理由、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征得工會同意后,方可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⑶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延長工作時間,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為延長工作時間要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所以只有在勞動者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除要符合以上條件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必須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非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是指依據《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可以不受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⑴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⑵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勞動法》第61條和第63條分別作出規定,禁止對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知識拓展:
哪些人適用法定工作時間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74號),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解釋,“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合伙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職工執行國家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