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單方要求離婚需要具備的條件

導讀: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感情是抽象的而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是什么呢在1989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了相應的判斷依據。而感情是否破裂則是法院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斷標準。但這幾種情形并不是離婚必備的條件不是離婚時就必須具備已分居兩年有家庭暴力重婚等情形。因此認為第一次起訴到法院離婚時如果不具備上述情形被告又不同意離婚就不準離婚是不正確的。那么淺議單方要求離婚需要具備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因此從程序上來講如果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xié)議就只能選擇到法院提起訴訟。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來看離婚訴訟中法院調解是必經程序。調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最終法院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斷標準應該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感情破裂不能調解和好就應當判決離婚。在實踐中法院經調解無效被告又不同意離婚就判決不準離婚在當事人第二次起訴時才準予離婚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精神。因此更多的情況是在第一次起訴時法院就調解離婚。感情是抽象的而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是什么呢在1989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了相應的判斷依據。而感情是否破裂則是法院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斷標準。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幾種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可以理解為只要具備其中之一種情形不能調解和好就必須判決離婚。但這幾種情形并不是離婚必備的條件不是離婚時就必須具備已分居兩年有家庭暴力重婚等情形。因此認為第一次起訴到法院離婚時如果不具備上述情形被告又不同意離婚就不準離婚是不正確的。具備上述情形足以認定感情破裂而感情破裂的表現(xiàn)形式又不僅限于上述情形。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制度也包含了離婚自由正確理解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才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