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再次重組前的債務要還嗎?

導讀:
公司重組以前的債務要還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而公司分立的,則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再次重組前的債務要還嗎?
公司重組以前的債務要還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而公司分立的,則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公司法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登記有什么要求
1、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2、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二、公司注銷后責任由誰承擔
公司注銷,其民事主體資格即為消滅,一般來說無法再追究其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能因為公司合并、分立、破產等原因而被注銷登記。《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因破產導致公司注銷的,在破產清算結束后,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在原公司注銷后,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債權人無法再追究其民事責任。但如果存在其他當事人如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則可以以其他當事人為被告直接對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總的來說,具體責任的承擔應當根據不同的情形來分析。
三、公司吸收合并后原有合同怎么辦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并后、公司合并前簽訂的合同應當由合并后的公司繼承,由合并后的公司履行。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債務重組是什么
一、什么是公司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債務重組是一項法律行為。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債務重組這一締約過程的核心是雙方間重新進行的債權、債務確認。該確認本身體現著新的法律關系的產生。舉個例子說,以資產清償方式進行的重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債權、債務合同并依約履行的行為。而以債權轉股權方式的重組是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系轉變為股權投資關系的行為。
二、公司債務重組的原則是什么
一般應遵循的程序是核銷已經損失或無法收回的資產及損益賬戶上的借方余額,對資產進行重估價,以確定其對于企業的當前價值。確定企業在不繼續融資的情況下是否能夠繼續交易,或者如果需要進行繼續融資,確定所需的金額、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資的人士。企業按照需要注銷債務的規模以及所需融資的金額,確定合理的方式,在為公司提供資金的各方間分散注銷的影響。
三、公司債務重組的方式是什么
1、以資產清償債務。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于債務重組。
2、債務轉為資本。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券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種方式組合。采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債務重組的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債務重組是指債務人因財務困難,與債權人協商,通過調整債務關系等方式,實現償債能力的一種手段。在債務重組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應由誰承擔?一般情況下,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但如果債務人無法承擔,則可能由債權人或債務重組協調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六條 第二款 涉及債務重組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三款 債務人無力承擔的經費,由債權人或債務重組協調人墊付,債務重組成功后,應當按照重組協議約定,優先從債務人的財產中予以支付,如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由債務重組協調人或債權人承擔。
總結:債務重組過程中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如債務人無力承擔,則可能由債權人或債務重組協調人墊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明確規定了債務重組費用的承擔方式。
債務重組收益怎么算
1、債務重組利得:
債務重組利得=重組前債務賬面價值-抵債資產公允價值-豁免債務-預計負債-重組后債務公允價值。
2、債權重組損失:
先計算差額=重組前債權賬面余額-收到償債資產公允價值-豁免債務-重組后債權公允價。
上述差額大于壞賬準備的,重組損失=上述差額-壞賬準備。
上述差額小于壞賬準備的,重組損失=0。
一、主營業務成本的賬務處理:
1、月末,企業應根據本月銷售各種商品、提供的各種勞務等實際成本,計算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勞務成本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庫存商品的,平時的營業成本按計劃成本或售價結轉,月末,還應結轉本月銷售商品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企業以庫存商品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或債務重組,應按照該用于交換或抵債的庫存商品的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2、企業本期發生的銷售退回,一般可以直接從本月的銷售商品數量中減去,也可以單獨計算本月銷售退回商品成本,借記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根據建造合同準則確認合同收入時,按應確認的合同費用,借記本科目,按應確認的合同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合同完工時,還應按相關建造合同已計提的預計損失準備,借記存貨跌價準備——合同預計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二、股東的借款如何轉增資本公積
股東的借款是通過債務重組的方式轉增資本公積的,公司的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企業重組后債務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企業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企業進行重組的,不影響企業對債務的承擔,債務具體怎樣處理,依據重組方案規定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十四條 債權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一)根據債務重組方式,分組披露債權賬面價值和債務重組相關損益。(二)債務重組導致的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增加額,以及該投資占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股份總額的比例。
公司重組原來的債務怎么辦
法律分析:看具體情況來判定:
其一、如果只是收購公司的資產,不需要承擔被收購公司債務,仍然由原公司承擔該債務。
其二、如果是收購全部股權,應當承擔被收購公司原有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